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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居委会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依据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家庭户籍在本市跨区迁移,其在全市总轮候排名顺序不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如下: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补缴日常维修金、用共有物业收益缴纳或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清算后的日常维修金余额等一次性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住宅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一)已开展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活动但最终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资质证书;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续筹: (一)业主委员会拟定续筹方案,续筹方案应当包括续筹总金额、资金来源、业主分摊资金及缴纳时限等...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且从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
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但不包括少儿医疗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维修资金专项使用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以上、应急维修费用在二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需提供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的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养...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须符合申请条件)保留轮候排序,另一方退出轮候。无法协商一致的,离异双方均退出轮候,可各自重新申请。 离异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提交离婚协议书。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建筑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共有物业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模块化建筑是建筑主体、围护结构、设备管线、室内装修均在工厂完成制作、安装,形成标准化的预制装配式空间模块,现场通过装配连接形成的建筑。
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日常维修金的使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维修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文件或者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文件、相关票据等材料。业主有权对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的...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日常维修金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余额应当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的,存入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物业所在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
2022年度疫情防控补贴面积认定参照《深圳市2022年度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贴发放指引》中的面积认定标准。对于住宅物业项目,如果有独立的商务公寓、商务综合体、学校等非住宅建筑,应当扣除其建筑面积,但底商等小商铺建筑面积无需扣除。 ...
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决定终止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或业主大会关于自行管理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业主大会应当终止自行管理并及时将自行管理日常维修金的余额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该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申请家庭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符合申请条件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 (2)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内部的改建(包括装修、改变用途)建设工程,如属于《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描述的12项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则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如...
燃气安全关乎千万家,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学习以下安全用气小方法: 1.装有燃气设备的房间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装有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等燃气设备、设施的房间绝对不能作为卧室和休息室。因为如果燃气表、燃气灶和燃气管损坏漏...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2020〕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入住”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单独或者会同第三方责任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房屋改建、扩建或者增加使用荷载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
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产品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不可以用来注册公司。 产品咨询
物业管理统计报表一年填报两次,一般次年3月份填报上年度统计报表,当年8月份填报当年上半年统计报表;填报对象为在深圳市有在管物业项目的独立法人,分公司或服务中心等非独立法人无需填报,由其隶属的独立法人统一填报。 产品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对欠缴日常维修金达到一定期限或者一定金额的业主,依照《特区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向管...
物业保修期满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申请。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验收及结算...
对于消防防排烟管道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8、3.3.9、4.4.8、4.4.9条等条款的规定执行。 产品咨询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提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等。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因此,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业主无法单独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委会。 产品咨询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产品咨询
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家庭户籍在本市跨区迁移,其在全市总轮候排名顺序不变。 产品咨询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但因与他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即时得到费用进行相关维修、修复、养护、更新和改造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2.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 4.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5.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 6....
办理购房延期退房(个人),自入住人购买(拥有)自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二手房、一手房现房为不动产证书的过户日期)一次签延最长不超过16个月,前4个月按公共租赁住房正常租金收取,后12个月按市场指导租金收取。 产品咨...
使用、筹集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比例共同表决决定。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个专有部分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专有部分的投票权数。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
作为合法财产,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产品咨询
根据现有政策,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户籍区发生变化对安居型商品房轮候排位无影响。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者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第三十六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将生产台账报送区建设主管部门;二是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对房屋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检测鉴定费用由其承担。 房屋所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召集。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予以公示。 ...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综合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已取得消纳备案证明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置。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企业开始现场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前,应当将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