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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中,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产品咨询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2.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 3.因按揭贷款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业主大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
根据《深圳市共有产权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第四十九条,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包括(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原则上以整村范围为基础,可整合周边少量低效或者零散用地,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 产品咨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二)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三)正在本市享受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装修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2017) 表3.0.2的规定。 产品咨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1、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二条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期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划入市管理机构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产品咨询
有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3、申请人或者...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按月移交日常维修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先与市管理机构和开户银行签订银行托收协议。具体移交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向...
根据《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大额资金是指十万元以上的业主共有资金。 第十八条规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的大额资金支出,账户开户单位应当提前十日公示资金支出需求,数据共享银行在收到资金支出需求后,应当核实相关公示编...
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产品咨询 -...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拟订应急维修方案,应急维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分摊范围和标准等内容。 应急维修费用在十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
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的,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外,业主共有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物业服务费;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业主大会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年度预算支出; (四...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方法采用择优评审法的,定标方法应当采用票决定标法;评标方法采用定性评...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离异的,由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继续承租。离异双方均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承租。 产品咨询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内向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续租申请。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摊: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全体共有部分的,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备用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通过本条第一款核实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备用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产品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本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备用金使用完毕,经核销后可再次申请,年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的日常维修金总额。需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办理核销时向区管理机构一并提出办理...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专项排查,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二)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
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以下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是否通过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方案; (二)是否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文件; (三)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
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达到3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产品咨询
1、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2、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3、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除根据本规定第四条使用外,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验收及结算等费用也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产品咨询
《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大会是住宅区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补遗; ...
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首次排查,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应当进行首次排查。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产品咨询
1、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 2、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日常维修金由业主在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一并缴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产品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租金标准按照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执行。 产品...
在册轮候人发生下列变化,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轮候排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增加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2、因户籍迁出本市、死亡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的,保留其轮候排序; 3、增加申请人父母...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完成清算、移交工作: (一)对居委会履行代行职责期间的财务进行清算; (二)将...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按照轮候排序依次自主选房、依次抽签选房或者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等。具体选房方式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产品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按照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征求意见以专有部分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票原则进行。 多个专有部分为同一业主的,按一户计票。一个专有部分有多个业主,应当共同推选一人发表意见。专有部分的业...
一、商事注册后社保的单位编号和密码怎么获取? 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平台办理了商事注册,社保登记将同步完成,单位无需另外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单位社保编号和密码将发送至注册时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手机。 二、忘记单位编号和密码怎么办? 忘记单位编号...
1.用人单位被投诉(举报)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依法(含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税务、人社和医保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依法(含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段在2024年7月1日后的,由税务部门...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日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设立用于共有物业日常小额维修的备用金及其额度,并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不超过业主大会决定限额的备用金使用和再次申请进行审核。 备用金的额度不...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书面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将指定的书面文件在住宅区内以及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告。居委会自指定书面文件公布之日起履行代行职责。 产品咨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专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情况或者业主要求,制定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或改造方案(以下简称维修方案)。维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住宅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居委会终止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住宅区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代行期限届满的; (三)代行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或者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追缴,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法追缴。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废弃物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消纳建筑废弃物;二是未经批准不得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固...
申请人可以进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点击“住房保障个人服务页”,登录后进入政策性住房信息查询,点击“未成年子女打印”,输入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医学证号,即可在线查询打印。 -=||...
根据《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 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