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中“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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