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新版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一、概述
即,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不存在任何支付义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导致家属无法领取待遇或待遇降低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待遇损失,该待遇损失以依法参保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支付的金额(或差额)。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依据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于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依据三:《2024年广东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广东省统计局/广东政府网站)
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同比增长3.9%;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29元,同比增长6.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2.4个百分点。
按收入来源分,四大类收入均实现增长。2024年,广东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5084元,同比增长4.2%;人均经营净收入6720元,同比增长6.2%;人均财产净收入6553元,同比增长2.2%;人均转移净收入3117元,同比增长6.6%。
2024年,广东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5818元,同比增长4.3%。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1055元,同比增长4.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057元,同比增长3.8%。
按消费类别分,八大类消费支出“6增1平1降”。其中,广东居民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医疗保健消费支出较快增长,增速分别为20.0%、12.0%和9.0%;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食品烟酒消费支出、衣着消费支出增速平稳,分别增长5.6%、5.2%及4.2%;交通通信消费支出与上年同期持平;居住消费支出微降0.3%。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两项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
2024年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35.75元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故2024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1629÷12=5135.75元)
2025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5135.75元×2倍=10271.5元
抚恤金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故2024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1629÷12=5135.75元)
可领取的抚恤金数额根据死亡职工的参保情况而定:
在职人员死亡 ➤ 家属获得的抚恤金为3个月至24个月,即15407.25元至123258元。(数额:5135.75元×3个月=15407.25元——5135.75元×24个月=123258元)
| 缴费年限 | 发放月数 | 发放金额 |
|---|---|---|
| 不满5年 | 3个月 | 5135.75元×3个月=15407.25元 |
| 满5年不满10年 | 6个月 | 5135.75元×6个月=30814.5元 |
| 满10年不超过15年 | 9个月 | 5135.75元×9个月=46221.75元 |
| 满16年 | 10个月 | 5135.75元×10个月=51357.5元 |
| 满17年 | 11个月 | 5135.75元×11个月=56493.25元 |
| 满18年 | 12个月 | 5135.75元×12个月=61629元 |
| 满19年 | 13个月 | 5135.75元×13个月=66764.75元 |
| 满20年 | 14个月 | 5135.75元×14个月=71900.5元 |
| 满21年 | 15个月 | 5135.75元×15个月=77036.25元 |
| 满22年 | 16个月 | 5135.75元×16个月=82172元 |
| 满23年 | 17个月 | 5135.75元×17个月=87307.75元 |
| 满24年 | 18个月 | 5135.75元×18个月=92443.5元 |
| 满25年 | 19个月 | 5135.75元×19个月=97579.25元 |
| 满26年 | 20个月 | 5135.75元×20个月=102715元 |
| 满27年 | 21个月 | 5135.75元×21个月=107850.75元 |
| 满28年 | 22个月 | 5135.75元×22个月=112986.5元 |
| 满29年 | 23个月 | 5135.75元×23个月=118122.25元 |
| 满30年 | 24个月 | 5135.75元×24个月=123258元 |
注意:以上为核算标准,并非必然可以领取数额。养老保险缴费不满5年,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领取数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之和。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死亡 ➤ 家属获得的抚恤金为9个月至24个月,即46221.75元至123258元。(数额:5135.75元×9个月=46221.75元 5135.75元×24个月=123258元)
| 领取基本养老金年数 | 发放月数 | 发放金额 |
|---|---|---|
| 0年 | 24个月 | 5135.75元×24个月=123258元 |
| 1年 | 23个月 | 5135.75元×23个月=118122.25元 |
| 2年 | 22个月 | 5135.75元×22个月=112986.5元 |
| 3年 | 21个月 | 5135.75元×21个月=107850.75元 |
| 4年 | 20个月 | 5135.75元×20个月=102715元 |
| 5年 | 19个月 | 5135.75元×19个月=97579.25元 |
| 6年 | 18个月 | 5135.75元×18个月=92443.5元 |
| 7年 | 17个月 | 5135.75元×17个月=87307.75元 |
| 8年 | 16个月 | 5135.75元×16个月=82172元 |
| 9年 | 15个月 | 5135.75元×15个月=77036.25元 |
| 10年 | 14个月 | 5135.75元×14个月=71900.5元 |
| 11年 | 13个月 | 5135.75元×13个月=66764.75元 |
| 12年 | 12个月 | 5135.75元×12个月=61629元 |
| 13年 | 11个月 | 5135.75元×11个月=56493.25元 |
| 14年 | 10个月 | 5135.75元×10个月=51357.5元 |
| 满15年(超过15年) | 9个月 | 5135.75元×9个月=46221.75元 |
四、特别条款举例说明(此情况特殊,一般不用看)
举例坐标:广东东莞
某企业职工王先生,23岁,入职2个月,月薪4500元,参保3个月,于2025年3月死亡。
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费+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4767元✕8%✕2=1144.08元
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1144.08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1144.08元。
合计:1144.08+1144.08=2288.16元
注明:依据《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2025年东莞市社保上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4546元上调至4767元。月薪4500,低于最低缴费基数4767元,按4767元作为员工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五、再次重要回顾提醒
《2025年广东省非因工死亡参考表》
| 遗属待遇 | 计费基数 | 缴费年限 | 发放月数 | 发放金额 | 标准依据 |
|---|---|---|---|---|---|
| 丧葬补助金 | 5135.75 | 未限制 | 2 | 10271.5 | 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
| 抚恤金 | 5135.75 | 不满5年 | 3 | 15407.25 |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
| 满5年不满10年 | 6 | 30814.5 | |||
| 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 | 9 | 46221.75 | |||
| 15年以上 | 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 ||||
|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 ||||
用人单位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无法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故2024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1629÷12=5135.75元)
1、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2024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1629元,月均5135.75元。数据来源《2024年广东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3、根据办法规定,抚恤金同样跟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具体金额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广东2025年抚恤金下限15407.25元,上限为123258元。
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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