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于信访人的来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专人负责收取及登记,并根据信件内容分类处理:(一)人力资源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已作明确规定和本局参照有关规定制定回答标准的咨询类事项,由局信访处直接答复;(二)属本局业务部门职能范围和属区人力资源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及其他应转办的事项,由局信访处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转办;(三)属劳动人事争议类事项和业务申请类事项,由局信访处引导来信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四)来信事项(信访事项除外)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来信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事项的信件,宣扬封建迷信、字迹不清、意思不明、无实际内容等信件,以及属其他不予转送情形的信件,不予转送;(五)对于上级领导批转的信件,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或信访信息、或威胁要制造事端的,及对本局工作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信件及其他重要信件,由局信访处采取呈报的方式,报有关领导阅办;(六)对于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或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法律途径解决,以及其他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七)对于不服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但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以及已经复核结案的,不再受理。

-=||=-收藏赞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