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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各职业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有关单位:

    《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规范管理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推动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研、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以赛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以下简称赞助方)自愿为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支持职业技能竞赛发展提供的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产业发展、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国家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竞赛计划的国际竞赛、全国竞赛、市级竞赛、区县级竞赛和大型企业岗位练兵等。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有益、服务于职业技能竞赛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四)严格遵守财政、税务、审计、市场监管和物价部门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五)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不得随意丢弃(损毁);

    (六)谁主办、谁负责。

    第二章  赞助形式

    第五条  捐赠赞助。主要是赞助方自愿的、无偿的为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参赛选手直接或以奖励等形式给予的捐赠赞助。

    第六条  广告赞助。主要是指为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单位、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等提供资金、设施、设备、耗材、产品等,用于开展广告宣传。主要包括场馆广告、赛场广告、印刷品广告、实物广告、冠名广告、冠杯广告、冠队广告等。

    第七条  商业赞助。主要是指以职业技能竞赛为载体,以赞助双方的目标为基础,以支持和回报为内容,以实现平等双赢为目标的商业赞助模式。

    赞助方主要以资金、实物或实物折价等形式提供赞助。

    被赞助方提供的主要支持和回报包括:

    1.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举办权和专有经营权,包括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开发和发布权、电视转播权、网络直播权以及竞赛活动的名称、徽标、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或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代表团队名称、标志、服装、鞋帽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3. 职业技能竞赛比赛场馆场地、专用比赛设备和耗材的命名权。

    4. 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场地技术设备和产品展示权。

    5.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广告权、代理权。

    6. 职业技能竞赛赞助单位荣誉证书。

    7.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职业技能竞赛类无形资产。

    8. 其他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  赞助管理

    第八条  赞助招商权归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或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所有。

    第九条  组织职业技能竞赛赞助活动、接受赞助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任何赞助活动或获取赞助收入。

    第十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以及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赞助活动的组织领导,接受赞助数额较大(资金、实物折价等合计数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赞助协议内容须经本单位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存在多个竞赛主办单位的,须先征得所有主办单位同意后,再由牵头主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以及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赞助活动的实施和赞助回报的落实。赞助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下同)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收支账目,专款专用。所在单位应当对赞助活动的组织和赞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赞助方提供的赞助物必须合法、安全、卫生,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接受赞助的物资应与赞助单位形象、赞助活动性质相符,严禁接受与赞助活动性质不相符的物资,严禁接受国家违禁物品或禁止广告宣传的物品。

    第十四条  收取赞助费或赞助物资,必须按规定开具合法凭证。赞助费或赞助物资收受凭证必须详细填列赞助项目,并加盖赞助接受单位财务部门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赞助收入的使用须事先提出预算,按照财务规定和合法合规程序进行列支,原则上只能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项目。活动结束后,要编报专项决算,如有结余,应专项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事业发展。

    赞助收入使用范围:

    1. 资助职业技能竞赛场地设施建设和设备耗材的购置。

    2. 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和展示活动。

    3. 开展职技能竞赛宣传和交流合作活动。

    4. 资助职业技能竞赛选手集训和代表团队参赛保障工作。

    5. 资助职业技能竞赛人才培养、人才宣传、课题项目研究和技术设备开发等。

    6. 用于职业技能提升和技能帮扶等其他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赞助实物留存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接收、入账和建卡手续,其它实物由相应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或主管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严格管理使用。

    第四章  赞助组织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以及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组织开展赞助招商活动,应制定赞助方案,包括活动组织形式、拟接受社会赞助金额、权益责任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存在多家单位有赞助意向时,接受赞助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赞助单位,并对赞助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征信纪录,资金实力、社会公益影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评分高的赞助单位。 在全市范围内多次入选赞助单位的,享受优先赞助权。

    第十九条  赞助方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企业形象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具有依法纳税和按时交纳社保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以及各个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的主管单位的赞助经营权,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代理范围可分为代理所有项目的赞助经营权或只是代理某一部分项目赞助经营权。

    代理形式:一是不承包,只收取代理费。二是完全承包。三是底线承包,基于双方分成。

    代理中介机构联系赞助的代理费最高不得超过总赞助额的15%。用于赞助出资单位宣传、推广等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总赞助额的5%。

    第二十一条  接受赞助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与赞助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对于给予赞助单位享有的权利,应合理确定时限、范围等,同时按要求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赞助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均不得违规从赞助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

    第二十三条  对明确负责协助联系竞赛广告和赞助收入的个人,组织赞助收入的单位对其联系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合理开支,可按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赞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结束后,赞助收入总额超过50万元的,有关单位或组织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第三方审计。

    第五章  管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赞助方不得以赞助活动的名义从事活动以外的其它商业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接受赞助方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各种协会或参加各种活动、摊派会费、强拉赞助。

    第二十七条  接受赞助方不得将赞助收入用于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单位以及各个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集训队、参赛代表团队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不得私分赞助收入的实物。

    第二十八条  接受赞助方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个人和组织不得在协议之外向赞助方收取现金和实物。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赞助合同、干扰影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责任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同时,禁止有不良记录的赞助单位或个人为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供赞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或世界技能组织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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