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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年修订版)

(于2021年6月18日修订)

  一、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欠缴数额2倍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欠缴数额3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罚款。

  裁量标准:无

  三、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3个月以内的,属于情节较轻,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1750元以下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

  从轻情形指: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的。

  从重情形指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属于情节一般,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75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达6个月以上或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期间,员工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重大劳资纠纷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属于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7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元。

  从轻情形指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的。

  从重情形指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之一。

  四、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处罚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申报缴费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3个月以内的,属于情节严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处以罚款3000元。

  从轻情形指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或者③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发生实际经营行为的。

  从重情形指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申报缴费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该幅度内,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同上),在相应幅度内处以较低或较高额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时,处以罚款7500元。

  3.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时间达6个月以上或者未申报期间,员工发生严重工伤事故或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重大劳资纠纷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10000元罚款;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之一。

   五至七、违法行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处罚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情节显著轻微,予以警告;

  2.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1000元罚款;

  3.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2500元罚款;

  4.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罚款;

  5.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之一。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

  裁量标准:无

  九、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无

  十、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处罚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情节严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或涉及人数不满10人的:处涉案金额一倍的罚款;
2.情节严重,经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不满50人的:处涉案金额二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经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处涉案金额三倍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无

  十二、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处罚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1.中级: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的,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3.5倍的罚款;

  2.轻级: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2至3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③主动检举自身骗保行为。

  3.重级: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4至5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以下2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A.拒不退还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B.骗取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十三、违法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中级: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的,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3.5倍的罚款。

  2.轻级: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2至3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③主动检举自身骗保行为。

  3.重级:予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4至5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以下2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A.拒不退还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B.骗取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十四至十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谩骂、欺诈等方式实施以上行为时,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属再次违反该项规定的,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十七至二十一、违法行为: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

  处罚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谩骂、欺诈等方式实施以上行为时,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属再次违反该项规定的,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处罚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谩骂、欺诈等方式实施以上行为时,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属再次违反该项规定的,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处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10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20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谩骂、欺诈等方式实施以上行为时,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属再次违反该项规定的,按2万元最高额度处以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处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1.中级: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的,予以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2.轻级:予以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③主动检举自身骗保行为。

  3.重级:予以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以下2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A.拒不退还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B.骗取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二十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处罚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1.中级: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的,予以骗取金额3.5倍的罚款;

  2.轻级:予以骗取金额2至3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法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2种普通酌定从轻情形之一;或者③主动检举自身骗保行为。

  3.重级:予以骗取金额4至5倍的罚款;

  ①具有4种普通酌定从重情形之一;或者②具有以下2种可以从重处罚情形之一:

  A.拒不退还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或骗取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B.骗取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犯罪;

  4.不予处罚:具有6种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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