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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劳动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劳动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行为处置,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措施等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的函》等要求,我局在《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基础上,梳理形成《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对尚未列入上述清单但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2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且经责令已改正。
3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具体受侵害劳动者,且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4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1-2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轻微,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6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且经责令改正已改正。
7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已依法建立服务台账。
8实习、见习单位未依法建立相关台账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已改正,已按规定建立相关台账。

深圳市劳动监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深圳市劳动监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从轻处罚的情形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但在陈述申辩期限前全部整改完毕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迫于生产压力,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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