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最新版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31.16元(四舍五入5331元),本文为方便计算,按5331计算)
一、概述
即,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不存在任何支付义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导致家属无法领取待遇或待遇降低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待遇损失,该待遇损失以依法参保的情况下社保基金支付的金额(或差额)。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新年放假1天;
(二)春节放假3天;
(三)清明节放假1天;
(四)劳动节放假1天;
(五)端午节放假1天;
(六)中秋节放假1天;
(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七、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八、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九、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前款规定的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十、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于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依据三:《2025年广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669元》(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2026年1月20日公布)
按收入来源分,四大项收入全面增长。2025年,广东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分别增长4.3%、5.4%、3.3%和3.7%。
2025年,广东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262元,同比增长4.0%。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726元,同比增长4.1%;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743元,同比增长3.0%。
按消费类别分,广东居民八大类消费支出“7涨1降”。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人均支出分别增长2.8%、0.8%、2.1%、3.8%、7.1%、12.7%、-6.4%和15.1%。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个人帐户继承:
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两项合称遗属待遇):
丧葬补助金
(1)企业职工社保:丧葬补助金
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即标准: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02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31.16元(四舍五入5331元)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故202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974÷12=5331.16元,四舍五入5331元)
2026年度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5331元×2倍=10662元(5331.16四舍五入5331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专属政策):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企业职工社保:抚恤金
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个人参保)
广东省在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按照最高发放月数24个月计算,2026年抚恤金为63974÷12×24=127944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故202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974÷12=5331.16元,四舍五入5331元)
可领取的抚恤金数额根据死亡职工的参保情况而定:
在职人员死亡(含灵活就业个人参保) ➤ 家属获得的抚恤金为3个月至24个月,即15408元至123264元。(数额:5331元×3个月=15993元——5331元×24个月=127944元)
| 缴费年限 | 发放月数 | 发放金额 |
|---|---|---|
| 不满5年 | 3个月 | 5331元×3个月=15993元 |
| 满5年不满10年 | 6个月 | 5331元×6个月=31986元 |
| 满10年不超过15年 | 9个月 | 5331元×9个月=47979元 |
| 满16年 | 10个月 | 5331元×10个月=53310元 |
| 满17年 | 11个月 | 5331元×11个月=58641元 |
| 满18年 | 12个月 | 5331元×12个月=63972元 |
| 满19年 | 13个月 | 5331元×13个月=69303元 |
| 满20年 | 14个月 | 5331元×14个月=74634元 |
| 满21年 | 15个月 | 5331元×15个月=79965元 |
| 满22年 | 16个月 | 5331元×16个月=85296元 |
| 满23年 | 17个月 | 5331元×17个月=90627元 |
| 满24年 | 18个月 | 5331元×18个月=95958元 |
| 满25年 | 19个月 | 5331元×19个月=101289元 |
| 满26年 | 20个月 | 5331元×20个月=106620元 |
| 满27年 | 21个月 | 5331元×21个月=111951元 |
| 满28年 | 22个月 | 5331元×22个月=117282元 |
| 满29年 | 23个月 | 5331元×23个月=122613元 |
| 满30年 | 24个月 | 5331元×24个月=127944元 |
注意:以上为核算标准,并非必然可以领取数额。养老保险缴费不满5年,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领取数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之和。
2.退休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最高为24个月),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广东省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按照最低发放月数9个月计算,2025年抚恤金为63974÷12×9≈4797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故202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974÷12=6331.16元,四舍五入6331元)
| 领取基本养老金年数 | 发放月数 | 发放金额 |
|---|---|---|
| 0年 | 24个月 | 5331元×24个月=127944元 |
| 1年 | 23个月 | 5331元×23个月=122613元 |
| 2年 | 22个月 | 5331元×22个月=117282元 |
| 3年 | 21个月 | 5331元×21个月=111951元 |
| 4年 | 20个月 | 5331元×20个月=106620元 |
| 5年 | 19个月 | 5331元×19个月=101289元 |
| 6年 | 18个月 | 5331元×18个月=95958元 |
| 7年 | 17个月 | 5331元×17个月=90627元 |
| 8年 | 16个月 | 5331元×16个月=85296元 |
| 9年 | 15个月 | 5331元×15个月=79965元 |
| 10年 | 14个月 | 5331元×14个月=74634元 |
| 11年 | 13个月 | 5331元×13个月=69303元 |
| 12年 | 12个月 | 5331元×12个月=63972元 |
| 13年 | 11个月 | 5331元×11个月=58641元 |
| 14年 | 10个月 | 5331元×10个月=53310元 |
| 满15年(超过15年) | 9个月 | 5331元×9个月=47979元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
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 号)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9〕27 号)第五十条:“丧葬补助金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从2024年7月1日开始,广东省全省的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220元。新数据暂未发布。
目前,城乡居民(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情况,各地方存在差异。
例如:浙江省规定(浙政发〔2014〕28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河南省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江西省规定《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丧葬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全省最低发放标准为1000元,已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市、区),补助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财力情况按要求报备后提高本地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
特殊群体
四、特别条款举例说明(此情况特殊,一般不用看)
举例坐标:广东东莞
某企业职工王先生,23岁,入职2个月,月薪4500元,参保3个月,于2025年3月死亡。
规定: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费+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4767元✕8%✕2=1144.08元
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1144.08元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1144.08元。
合计:1144.08+1144.08=2288.16元
注明:依据《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4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33号)》,2025年东莞市社保上调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4546元上调至4767元。月薪4500,低于最低缴费基数4767元,按4767元作为员工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五、再次重要回顾提醒
《2026年广东省非因工死亡参考表》
| 遗属待遇 | 计费基数 | 缴费年限 | 发放月数 | 发放金额 | 标准依据 |
|---|---|---|---|---|---|
| 丧葬补助金 | 5331 | 未限制 | 2 | 10662 | 按照死亡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
| 抚恤金 | 5331 | 不满5年 | 3 | 15993 |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
| 满5年不满10年 | 6 | 31986 | |||
| 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 | 9 | 47979 | |||
| 15年以上 | 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 ||||
|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 ||||
用人单位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无法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故2025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974÷12=5331.16元,四舍五入=5331元)
1、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2025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74元,月均5331.16元,四舍五入=5331元。数据来源《2025年广东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669元》。
3、根据办法规定,抚恤金同样跟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具体金额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广东2026年抚恤金下限15993元,上限为127944元。
六、各省市2026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仅供参考)
| 省市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 丧葬补助金(2个月) | 最低抚恤金(9个月) | 最高抚恤金(24个月) |
|---|---|---|---|---|
| 上海 | ||||
| 北京 | ||||
| 浙江 | ||||
| 江苏 | ||||
| 广东 | 63974 | 10662 | 47979 | 127844 |
| 福建 | ||||
| 天津 | ||||
| 西藏 | ||||
| 山东 | ||||
| 湖南 | ||||
| 内蒙古 | ||||
| 重庆 | ||||
| 安徽 | ||||
| 辽宁 | ||||
| 江西 | ||||
| 四川 | ||||
| 湖北 | ||||
| 陕西 | ||||
| 河北 | ||||
| 云南 | ||||
| 贵州 | ||||
| 宁夏 | ||||
| 海南 | ||||
| 广西 | ||||
| 山西 | ||||
| 新疆 | ||||
| 青海 | ||||
| 青海 | ||||
| 甘肃 | ||||
| 吉林 | ||||
| 黑龙江 |
七、拓展一:
(1)申领要点
核心材料:死亡证明、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社保卡、退休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
办理流程:向退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审核→发放至指定账户,一般15-30个工作日办结。
(2)地区差异与提示
建议先查询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再按规则测算,或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最新基数与细则。
八、拓展二: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以领取哪些费用?
(1)核心法定遗属待遇(必领,分参保类型)
2.一次性抚恤金(金额占比高)
(2)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完部分全额继承)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医保卡内剩余资金可继承或一次性提取,部分地区支持直接转账至继承人银行卡,需凭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
3.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余额:机关事业单位或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账户未领完部分可继承,由单位或年金托管机构协助办理。
(3)当月养老金与其他常规费用
(4)地方专项补贴(按当地政策)
九、拓展三:申领流程与材料(全国通用+地方适配)
2.核心材料: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部分地区土葬需符合政策)、继承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退休人员社保卡与银行账户信息。
3.办理步骤:对接退休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
审核通过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等会发放至指定账户,一般15-30个工作日办结。
(1)全国通用申报核心流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框架)
死亡报备:死亡当月内向退休单位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次月起停发养老金,避免后续退费纠纷。
账户确认:优先激活死者社保卡金融账户;若账户已注销,提前准备继承分配协议或公证材料,确定继承人收款账户。
2.线下申领(参保地优先,材料齐全最快当日受理)
提交材料:向退休单位人事部门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提交全套材料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请表(离退休死亡)》等表单。
初审核验:工作人员核对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系统录入死亡时间、缴费年限等关键信息。
审核核定:按政策核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等金额,生成《终止待遇核定表》。
发放到账:审核通过后,款项15-3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指定账户(多地已压缩至7-20个工作日)。
3.线上申领(便捷高效,异地也可办)
平台入口: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参保地政务服务网等,进入“遗属待遇申领”模块。
材料上传:拍照上传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材料,在线填写申领信息。
在线审核:经办机构线上核验,必要时电话补充核实,审核通过后自动发放待遇。
4.机关事业单位专属补充流程
由单位人事部门牵头,额外提交因公/病故认定材料,按专属标准核算一次性抚恤金,同步办理职业年金余额继承。
(2)全国统一必备材料清单(一次备齐少跑腿)
死亡证明: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户籍注销证明、司法宣告死亡证明等其一,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火化/土葬证明:遗体火化证(城市普遍要求);土葬需村委会/社区盖章的合规土葬证明,部分地区支持告知承诺制。
继承人材料: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需额外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街道(乡镇)/社区(村)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公证材料等其一,证明法定继承关系。
收款账户:死者已激活的社保卡金融账户或继承人一类银行卡(标注开户行、户名、账号),优先同社保合作银行。
退休相关证明: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记录,用于核验退休身份与参保信息。
2.补充材料(视情况提供)
继承相关:《申领死亡待遇承诺书》(个人账户余额≤5万)或继承公证书(余额>5万,避免纠纷)。
多继承人情况:《待遇分配协议》(所有继承人签字并经社区/单位盖章)。
机关事业单位:因公牺牲/病故认定文件、《基本离休费核定表》(离休干部)。
3.特殊情况材料
工伤死亡:《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异地安置:参保地与安置地社保机构协查材料,按参保地标准核算待遇。
(3)全国通用关键规则与避坑提示
待遇发放:当月养老金正常发放,次月起停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与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合并申领。
账户继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领完部分,由法定继承人全额继承。
咨询渠道:全国统一社保热线12333,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可查询政策细节与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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