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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劳社部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九)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十三)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四)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账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十八)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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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5)

  1. 68031kj374jn1nxv08-25 2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版),1191、1192、1193条

  2. 68031kj374jn1nxv08-25 20:49

    企业在必要情形下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用工风险:   

    1.严格把控工作时间,依法规范用工。工作时间是判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要严守红线,确保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尽可能不要安排劳动者加班,以免“踩雷”。   

    2.尽量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尽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约定,但为防止出现二倍工资、缴纳社保费等方面的用工纠纷,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加强管理,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对考勤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每天打卡或签到、签离等方式进行考勤管理,保存好记录。具备条件的,可以对非全日制用工场所工作情况录像留存。此外,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职工签字的工作报酬领取凭证等资料均要整理、归档和保管,用来证明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   

    4.岗位安排应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及需求,结合岗位职责和特点来决定是否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对于一些辅助性岗位,如保洁、搬运等,可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主要业务或关键岗位上要避免使用。此外,因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为减少商业秘密泄露,应避免在涉密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或者与涉密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   

    5.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基于法律规定以及用工过程中存在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此外,还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以分担用工风险。   

    6.加强薪酬管理,严守法律标准。发放薪酬周期和计酬方式亦属于判定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因素。用人单位应尽量实行按时计酬,明确计薪标准、薪酬发放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超过15日这一周期。同时,还应注意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 68031kj374jn1nxv08-25 20:47

    非全日制用工与劳务关系有着本质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不属于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和调整,企业是劳务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由劳务关系发生的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多为一次性的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

  4. 68031kj374jn1nxv08-25 20:28

      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灵活机动,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但稍有不慎就会陷于不利局面,故用人单位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该注意几点:

      1、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虽然可以不订立书面协议,但“白纸黑字”总比事后证明要强。

      2、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

      3、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平常要注意考勤,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考勤需要劳动者签字认可。

      4、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工资单或者工资表最好让劳动者签字认可。

      5、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劳动者在出现工伤时享受劳动保障。

  5. 68031kj374jn1nxv08-25 20:27

      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标准有两点,即用工时间及工资报酬支付方式。   

      (一)用工时间的认定。2008年以前,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十小时,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从国家规定来看,非全日制用工时间严格受到限制,且受到压缩,故在适用该用工形式需要谨慎,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岗位和实际需要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切莫因超过法定时间而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工资报酬支付方式的认定。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也是在《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出现“小时工”的由来,该意见规定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即现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也是鉴于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小时工”,基于劳动者流动性大、管理比较松散、终止用工比较自由等原因,便于双方结算工资,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所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要超过十五天,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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