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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2023版)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调解仲裁
序号
诉求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法律依据
1
的劳动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一般情况下,仲裁审理期限为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期限内)。

(2)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情形的,仲裁期限按该条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2
(1)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团组织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行政复议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不服的
5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对申请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障部门没有依法发放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8对社保稽核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社保法律法规行为的结果不服或认为社保稽核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9对社保征收部门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征缴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征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10对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不服
11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
12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13其他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复核或申诉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事项不服的:(1)处分;(2)清退违规进人;(3)撤销奖励;(4)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5)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信息公开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对要求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应该信息公开的事项即来即办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2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复查或再次鉴定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进行(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28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9、16、17条
2(1年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司法途径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相应法律规定的时限相应法律规定的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3认为劳动争议终局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4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的
5对劳动争议非终局裁决不服的
6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7
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检举控告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或职务违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 处理途径:信访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15日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2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投诉的
3信访人提出属于我局职能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对市社保局或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申请信访复查的
5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信访程序处理的其他诉求
《群众投诉请求分类表》处理途径:社保稽核
序号诉求受理时限办理时限法律依据
1反映用人单位未按社保法律法规规定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反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3反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
4反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反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反映用人单位未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7反映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8反映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9反映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0反映用人单位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11反映用人单位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2反映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13反映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
14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工伤、失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5反映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16反映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不设帐册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
17反映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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