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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6〕23号)

深人社发〔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安监局、市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总工会
  2016年3月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增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2015年起至2016年4月,继续巩固已参保的在建项目参保成果,做好全面实施的基础性工作;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推动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面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组织开展我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市住房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积极配合。要求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二)摸清建设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底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摸清本市新建、拟建和在建项目数量、分布、类型、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从业人员及结构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

  (三)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商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缴费比例、缴费办法、工伤保险期限、经办管理、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经费等事项,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照执行范围。要求2016年3月初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

  (四)调整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及信息系统。在修订完善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政策的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拟订相应参保工作经办规程和操作流程,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的要求,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努力缩短工伤认定、鉴定时间,快捷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发和完善按建设项目参保的信息系统功能模块,并相应调整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信息系统功能模块。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五)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建筑业职工。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六)规范分包合同关系管理。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建筑施工企业规范和完善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

  (七)规范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审核材料。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八)依法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住房建设局)

  (九)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宣传,主动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要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十)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十一)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十二)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同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本辖区上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本辖区办理施工许可的有关情况。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十三)加大工伤保险执法协助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缴费、稽核检查、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上述情况,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后通报同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

  (十四)开展专项稽核检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参保情况进行专项稽核检查,重点是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要求2016年9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

  (十五)开展专项督查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组成督查组,对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齐抓共管督促进度,推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推进、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创新管理服务。探索完善适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政策规章、监督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管理、信息管理,做好与现行参保方式的平稳衔接。推动全民依法参保,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用工管理,积极配合按项目参保工作,确保利民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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