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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府〔2015〕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现就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坚持市场导向,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统筹兼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发展新活力,全面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不断稳定和扩大就业,争当推进“四个全面”的排头兵,为深圳经济特区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和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创造竞争新优势。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创新创业,实现更高质量就业。2015年至2019年,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人数逐年增长,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提升。

  二、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三)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本意见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工商营业执照)后证(行政许可证)和“一照(工商营业执照)一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一步减少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针对企业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初创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工作部署,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登记范围,推行民政验资信息共享服务,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民政局牵头)

  (四)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认真落实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政策,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委等单位配合)

  (五)完善创业融资服务。继续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型企业及个人融资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鼓励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大众创新创业。(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三、加大创业教育培训力度

  (六)推进创业教育。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探索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和校外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配合)

  (七)加强创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开展多样化的创业培训。以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完善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加强培训后的跟踪指导和服务,提升培训效果和创业者的创业能力。推动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厂区活动,不断拓宽创业培训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配合)

  四、加大创业扶持补贴力度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年度(以下统称自主创业人员),可以享受以下创业扶持补贴:

  (八)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需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核、颁发合格证书的,可凭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补贴。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补贴为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为每人最高2500元。此外,可按每人5000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100名有发展潜力、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能力。自主创业人员再次参加同类创业培训项目或交流学习的,不予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配合)

  (九)初创企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残联配合)

  (十)创业场租补贴。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残联配合)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金融办、市残联配合)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残联配合)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之日起,单位缴交部分按不超过我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据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残联配合)

  (十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于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在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于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可给予资助。

  建立项目审核机制,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享受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团市委配合)

  五、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十五)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市、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职能分工,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引导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创业咨询服务组织等,开展创业公共服务。探索社会化创业服务模式,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专业化的优质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创业服务体系。(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残联配合)

  (十六)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发展空间。丰富创客资源,培育创客人才,提升创客服务。鼓励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类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载体,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配合)

  (十七)加强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开展公益性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完善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并健全创业项目准入、更新和淘汰机制。向社会征集并经评审入库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贴。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展示会、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者搭建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配合)

  (十八)开展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按专业和行业类别合理配置、招募导师,建立创业导师进入和退出机制。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委托,创业导师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信贷融资、财务分析等服务。根据创业导师的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元的工作补贴;鼓励其提供志愿服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元的交通伙食费补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委配合)

  六、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政策制订、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统计制度,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统计分析,全面掌握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好本辖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市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市、区(新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中给予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创业能力的相关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导师服务工作补贴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经费中列支。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所需经费,按活动组织开展情况,由市、区(新区)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预算中列支。其余各项创业扶持补贴从各区(新区)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使用范围支出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用于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补贴,由各区(新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规范和监督市、区(新区)、街道相关业务办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信息系统比对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创业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对补贴资金支出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市、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资助的机构和个人,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和资助、终止机构参与创业服务的资质和个人申领各类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残联配合)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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