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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44号),现将《深圳市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总工会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深圳市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44号),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中心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勇于创新,率先行动,全面推动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病患陪护服务为重点的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到2020年,健全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家庭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体系,培育扶持一批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道路;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80%以上;建立健全全市家庭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家庭服务供需信息互联共享。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加强家庭服务业规范化建设

  (一)开展家庭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进行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引导企业、从业人员、家庭增强诚信意识,建立家庭服务行业诚信数据记录,探索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承诺制,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经贸信息委、市总工会牵头,其它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参加)

  (二)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定期开展对家庭服务企业用工、经营和市场行为检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家庭服务中介机构,促进家庭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标准制定、行业统计、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资质、信用评定工作。(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快家庭服务标准和规范建设。大力推行现有的家庭服务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和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家政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企业诚信经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及新型服务业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其它成员单位参加)

  (四)推进家庭服务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我市各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家庭服务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加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和信息共享,建立家庭服务机构、服务内容、诚信经营、服务品牌等信息查询功能,健全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职业培训、服务监督评价等信息查询。支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行业宣传推广和消费促进活动,为家庭和家庭服务企业提供更便利的供需对接服务。(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牵头,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扶持发展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与行业协会的业务合作,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情况分析统计制度,组织行业优秀服务机构评比,开展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比赛,牵头制定家庭服务各职业工种的服务标准。政府职能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开展重要课题研究、组织培训、职业推荐、参与地方标准修订等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家庭服务业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家庭服务各方权益。(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牵头,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三、以培训工作为重点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化建设

  (一)完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化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文件精神,以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深入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建立以家庭服务业协会、家庭服务业机构、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基础的市场化职业培训平台。建立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从经政府主管部门办学评估合格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中遴选2-4家作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大力实施家庭服务专项培训工程,采取政府协议项目方式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公益培训服务。全面开展适应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家政服务员、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家庭母婴护理员(月嫂)等职业(工种)的岗前技能培训,激励从业人员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快职业技能标准化建设。继续做好家庭服务类专项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到高级的职业技能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管理,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引导广大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牵头,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三)推进各项补贴政策制定实施。落实省劳动力培训转移有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扶持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按照家庭服务业相关职业(工种)不同等级要求、市场需求紧缺程度和产业发展适时调整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工种和标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委牵头,其它成员单位参加)

  (四)提升家庭服务业服务质量。通过创优评先不断提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家庭服务业企业应开展从业人员星级评比,落实规范服务承诺上墙,树立先进模范典型。鼓励家庭服务业企业积极开展全国“千户百强”和省“百户十强”创建活动,推行家庭服务标准化建设。指导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向依法登记、合法经营的家庭服务企业推广使用“中国家庭服务”标识,塑造家庭服务企业良好形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民政局牵头)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对于招聘并派遣家庭服务人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督促其与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并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其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则其他方式自行雇佣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对于家庭与非员工制家庭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协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及时公布家庭服务人员的工资指导价位。引导和鼓励家庭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总工会牵头,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统筹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和措施。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尽快研究制订落实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的政策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统筹协调,并致力于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权益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将开展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工作纳入到“十三五”规划中。市民政局要重点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发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市经贸信息委要重点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推进家庭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要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市财政委负责配合职能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总工会、市妇联和团市委要发挥联系群众桥梁纽带的优势,汇聚广大从业青年智慧和力量,在人员培训、职业推荐、权益保护特别是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妇女儿童之家深入社区工作,使之成为做好家庭服务业工作的平台和抓手。

  (三)建立报告统计制度。确立年度和不定期汇报工作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履职情况和掌握的新情况、新做法向牵头单位报送。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家庭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家庭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交流,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两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宣传表扬先进家庭服务机构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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