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1〕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精神和全国失业保险工作总体部署,针对我市目前失业动态监测范围有限、监测企业数量偏少等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进一步扩大我市失业动态监测范围,调整监测企业样本,加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2011年底前,将尚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大足、潼南、铜梁、梁平、城口、垫江、武隆、奉节、巫山、巫溪、酉阳、彭水等12个区县一并纳入,同时对各区县监测企业户数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户数增加至300家,实现全覆盖(各区县监测企业样本数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12月10日前,新增或需调整样本企业的区县,按照150%的比例选择候选企业样本,并上报市就业局。上报内容包括:新增企业及被替换样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所属行业、职工人数等(见附件2)。
12月15日前,市就业局审核通过后,初步确定各区县监测企业样本,并上报人社部。
12月20日前,召开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培训会,对新增各区县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2月25日前,各区县组织新增企业培训,完成监测企业建档期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工作,并完成建档数据网上填报。
2012年2月3日前,完成扩大样本后的首期监测数据上报。
三、样本选择
监测企业样本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将支柱产业纳入监测范围;
二是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地就业总量中排名前10位的行业,同时应考虑行业分布的均衡,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
三是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的数量,中小型企业不得低于60%,微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监测范围。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保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联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指导;认真筛选企业样本,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争取监测企业理解和支持;指导监测企业选派责任心强、岗位稳定、有能力提供相关数据的工作人员作为经办联络员,负责填报工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监测企业经办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及时催报、审核监测数据,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数据填报任务。
(二)按时报送数据。各区县应于每月3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完成数据上报。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情况要作出专项说明。
(三)注意留存资料。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以备查检。
附件:1.失业动态监测任务调整分配表
2.各区县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样本反馈明细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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