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工伤医疗服务
和康复项目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0〕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医疗和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和康复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工伤保险原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基础上,调整和新增部分工伤医疗服务和康复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工伤医疗服务项目支付限额标准
(一)床位费: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床位费标准收费,且最高限额不超过三人间床位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支付。
(二)空调费:每年6、7、8、9月空调降温费和12、1、2月空调取暧费,工伤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元/日。
(三)疑难病例院外会诊费:工伤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次。
(四)骨折内固定一次性医用材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不得高于医疗保险最高认定价的1.5倍。
二、新增部分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
新增52项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目录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新增部分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项目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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