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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渝人社发〔2009〕7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

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渝人社发〔2009〕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如何进行常态管理的问题

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实行常态管理。三类岗位人员,可分别按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补缺竞聘。

二、关于首次竞聘时职员岗位学历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规定,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达到相应学历条件。其中,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聘用。

三、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所选工资系列与实际聘任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竞聘的问题

首次竞聘时,此类人员可按所执行工资系列竞聘相应岗位;也可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但暂按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选择的工资系列核准过渡岗位,并按过渡岗执行有关待遇(核准时须在表格中分别备注“过渡岗位”,核准聘用后根据实际从事和聘任岗位签订合同,暂执行原选择工资系列有关待遇),首聘期结束后再视个人条件、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实现以岗定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岗位数额内申请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执行同系列工资待遇,其中,聘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暂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

四、关于取得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何聘任岗位的问题

政工专业职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对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暂时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部分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原则上可暂保留其工资待遇,但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五、关于未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何聘任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按规定转评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按规定转评的人员可暂保留现有待遇,但原则上不参加层级竞聘。

六、关于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人员如何聘任的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聘任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还应取得职(执)业资格。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暂按拟聘方式对应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时在表格中备注“拟聘岗位”),待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执)业资格后再竞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七、关于人员调动后如何对应岗位的问题

确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调动到新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岗位等级参照原岗位等级确定。如新调入单位无对应等级岗位或对应等级岗位满岗,可按规定在新调入单位编制限额内申请特设岗位。其他人员调动,应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八、关于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如何聘用的问题

在原市人事局下达的工人技师职数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可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择优聘任。

九、关于2008年及以前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聘用问题

开展首次竞聘前,在人事职改部门原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可对部分2008年度及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尚未聘任的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择优聘任。

在开展首次竞聘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9〕28号)有关规定,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聘相应岗位的人员,在其任职资格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最低层级岗位数额内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竞聘其任职资格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最低层级岗位。

十、关于未核定编制数额的单位岗位设置问题

未核定编制数额的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数或拟定编制数后,按有关规定调整变更岗位设置。

十一、关于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岗位竞聘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9〕136号)精神,从今年起,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控制申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出同等级核准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推荐和申报。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资格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时可参加竞聘;如无相应空缺岗位,则视岗位空缺情况逐级低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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