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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1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

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报

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应填写《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详见附件2),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向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

已参加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还应按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填报相关资料。

社会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居委会应为原征地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审核

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原征地人员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对初审认定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汇总上报各区县(自治县)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

(三)确认

审核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原征地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作出确认意见,并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

社会保障服务所在社区的显著位置,将审核工作小组审核认定的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审核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原征地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或举报投诉,审核工作小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登记、缴费及管理

(一)登记

1.经审核工作小组确认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在指定的代扣代缴金融机构为原征地人员开设代扣代缴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汇总后报送其征地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

2.社会保险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和登记工作,并出具《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3),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送达原征地人员。

(二)缴费

1.原征地人员凭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存折(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将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存入本人的代扣代缴账户。

2.社会保险局应于每月20日前将原征地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的情况进行汇总,编制征收计划,报送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审批后,社会保险局于每月25日前将征收计划提交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同时抄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3.代扣代缴金融机构按照征收计划,在每月28日通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全额划入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并将实际征收入账的代扣代缴个人明细清单(纸质和电子文档)提交给社会保险局,同时将加盖“收讫”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核查联(第5联)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局应对账、单、盘的数据进行核对。

代扣代缴金融机构应确保实际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与个人明细实收汇总额一致。

(三)管理

1.原征地人员完清个人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局应按全额完清费用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凭证交由社会保障服务所送达原征地人员。

2.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管理和统计。

三、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

(一)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应单独管理。

(二)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 50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继续缴费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2.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3.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2007年12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四、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详见附件4),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式样详见附件5)。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原征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五、其他

(一)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生活费补贴和储蓄式养老保险待遇等。

(二)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三)《原征地人员办法》第六条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在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第六条规定完清相关手续后,凭社会保险局出具的《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详见附件6)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五)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原征地人员,回原征地时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相关手续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由现居住地审核工作小组汇总并将申报资料移送原征地审核工作小组。原征地审核工作小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现居住地审核工作小组返给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送达本人。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缴费及管理

(一)登记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新征地人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被征地的村、社(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填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以下简称《参保名册》,详见附件7),并将该名册在被征地村、社(组)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参保名册》(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公安机关盖章确认),连同新征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的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2张等资料一并送征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局”)核收;社会保险局应在接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和登记工作。  

(二)缴费

1.社会保险局按《参保名册》核算新征地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编制《征收计划》,并将《征收计划》交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征收计划》后督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一次性将新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新征地人员办法》规定的新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总额的50%为个人一次性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一次性缴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

3.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减缴、免缴。

(三)管理

1.新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参保凭证发放给新征地人员。

2.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管理和统计。

二、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应单独管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继续缴费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2.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3.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新征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四、其他

(一)新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

(二)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 “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之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三)《新征地人员办法》第九条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按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

《新征地人员办法》第十条中“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以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规定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

附件:

1.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正面)和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反面)

2.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3.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通知书

4.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

5.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式样)

6.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单

7.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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