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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8〕33号)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8〕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科委,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

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科学技术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24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它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我市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5.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科技事业与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

⑴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⑵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⑶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⑷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我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12.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

1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6.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17.全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市属厅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原则上为4:3:3;

⑵市属其他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4:4;

⑶区县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3:6。

1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0.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市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

21.科研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

25.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2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

㈣特设岗位设置

2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28.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⑴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⑵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其他确需设置的。

29.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3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在专业技术名称。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4.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35.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

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

37.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技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4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⑴市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⑵区县(自治县)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

⑵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⑷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⑸组织实施。

4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⑵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⑶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七、岗位聘用

4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我市《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5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52.根据科学研究行业人才的特点,对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三至四级职员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⑵五至六级职员岗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初审,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⑶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市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区县(自治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5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

56.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5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目标和职责。

5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可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并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5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6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有在册(即在编、在岗和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61.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6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还要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6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填写《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8),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6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填报《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9),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区县(自治县)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组织实施

6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负责指导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保证岗位设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66.各地区、各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不按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7.本指导意见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

2.《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

3.《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

4.《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

5.《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6.《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

7.《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

8.《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审核认定表》

9.《重庆市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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