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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 (渝人发〔2007〕105号)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三)

渝人发〔2007〕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渝府发〔2006〕132、133、134号和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单位范围如下:

(一)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育学校。

(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办法出台前,农业广播学校、卫生进修校、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部、经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认定的中专部,这次暂按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四)教育事业单位及校外教育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办法出台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所)、教科院、教学仪器管理处(站、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站)、教师进修校(院)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这次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执行。

二、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离护士岗位,仍在执行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所聘岗位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提高10%。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的工作人员,这次工改后,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连续工作每满8年浮动工资予以固定,固定后仍在国家规定执行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的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再向上浮动1级薪级工资;离开上述单位(岗位)的,取消未固定的浮动工资。

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工作完成之前,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且执行了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的人员,可按所聘职务(岗位)套改工资或增加离退休费。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次工资套改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57号)的有关规定低定了级别、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档次的人员,低定后的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艰苦边远区县含高定的2档(级)工资〕的,其在处分期间和处分期满后均不得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如受处分后,再获得较高学历,处分期满后,本人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七、部分工作人员1993年工改时增资不足35元按35元增资至2006年6月30日尚未冲销完的部分,这次工改后不再保留。

八、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超4个月奖金,这次工改后不再保留。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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