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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渝人发〔2007〕50号)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

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

渝人发〔2007〕5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当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正式工作人员(含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用的人员)。

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相关政策

(一)不纳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范围的人员

1、按年度考核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等次,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

2、当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变动岗位(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

1、在相同岗位序列变动岗位(含一年中2次及以上变动岗位的)人员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三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和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二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岗位的,分别执行变动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中,重新确定的薪级工资金额小于或等于变动岗位前本人薪级工资1个级差金额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二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重新确定的薪级工资金额超过变动岗位前本人薪级工资1个级差金额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二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从第三年1月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三)调动工作人员

1、调动工作后未变动岗位,且调动工作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人员,由调入单位从调动工作的第二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调动工作后在相同岗位序列变动了岗位(例如调动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调动后聘用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本条㈡款1项规定办理。 3、调动工作后变动了岗位序列(例如调动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调动后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本条㈡款2项规定办理。

(四)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从到事业单位起薪的当年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第二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五)新聘用人员

1、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初期、熟练期)满转正定级人员,转正定级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转正定级的第二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聘用前已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1年及以上的人员,聘用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六)按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 按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的人员,在高定后的薪级工资基础上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七)在职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人员 在职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后,原薪级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转正定级工资的,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次月起,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相同学历(学位)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的人员,从第二年1月1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其中,执行新参加工作人员相同学历(学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时间和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同一个月的,先执行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八)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经批准提前离岗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从第二年1月1日起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四、经费渠道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时间要求。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1月1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原则上应于当年4月底前结束。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审批;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市级事业单位中,属市管干部的,直接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在渝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本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填表存档。各单位应将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情况,及时填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见附件),装入本人档案。

六、其他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7年起每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市人事局不再另行文。增加薪级工资的范围、有关政策、办理时间、审批权限及备案办法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每年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略)。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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