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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6〕144号)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6〕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渝府发〔2006〕132、133、134号和渝办发〔2006〕25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学习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凡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这次工改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例:某同志参加工作前获得硕士学位,其没有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本科4年,研究生3年)合计7年,可以计算为套改年限。

例:某同志2000年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读博士期间(2004年)参加工作,现任主任科员,这次工改其套改年限为:11年。

(二)渝办发〔2006〕257号第一条(四)款规定的电大、夜大、函大、职大的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前获得了毕业证书,其实际学习年限,大学本科短于4年,大学专科短于2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以学年度)计算套改年限;如参加工作前开始学习,参加工作后获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其学习年限从获得毕业证书的当年起,按大学本科4年、大学专科2年往前推算,推算到本人参加工作前的学习时间可以计算套改(学习)年限,推算到本人参加工作时间期间之内的,不再重复计算套改(学习)年限。

例:某同志1995年开始自考学习(以自考入学的相关材料为依据),1997年获得自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1998年参加工作至今,这次工改的套改年限为9年(工龄)+2年(学习年限)合计11年。

例:某同志1996年开始自学考试(以自考入学的相关材料为依据),1997年参加工作,2000年获得自考本科的毕业证书,该同志可以计算1年的套改(学习)年限;如果该同志2001年及以后才获得自考本科的毕业证书,就不再计算套改(学习)年限。

(三)参加工作前获得大学普通班毕业证书且未计算工龄的人员,其学习年限按3年计算。

二、关于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四)参加工作后再脱产攻读研究生以上学历,其学习期间计算了工龄的人员,其学习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调动工作人员中,调动前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后首次确任为副厅局级或正厅局级行政职务的人员,可将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与调动后首次确任为副厅局级或正厅局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职时间。

例如,某高校教师,2000年被聘为教授职务,2005年调动工作后任某市级机关的副局长,这次工改,该同志任副局长的任职年限为7年(2000年-2006年)。

(六)因工作调动或调整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现任科员职务的,可将调动(调整)前任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与现任科员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科员的任职年限;现任办事员职务的人员,可将调动(调整)前任技术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与现任办事员的时间合并计算为任办事员的任职年限。

(七)原工人身份按有关政策规定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按所任职务或所聘岗位套改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其原任下一职务可按初次确定工资时本人的学历定级职务确定。

例:某同志1985年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当技术工人,2005年聘用为事业单位科员(五级职员),现工龄22年,套改薪级工资:按科员套15级295元,按低一职务(办事员)套18级365元;该同志如果2005年聘用为事业单位副主任科员,由于没有实际担任科员职务,其低一职务应按办事员套改,套改结果:按副主任科员套18级365元,按低一职务(办事员)套仍然为18级365元;如果该同志1985年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当技术工人,他的下一职务可按科员职务计算任职年限。

(八)原工人按有关规定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被确定为办事员(最低职务)的,这次套改的任职时间,从本人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例:某同志大专毕业后,于1998年参加工作到某事业单位当工人,2005年经批准被聘为本单位的办事员(原六级职员),这次工改,该同志按照事业单位办事员职务进行套改,其任职时间为8年(1999年—2006年)。

(九)1993年工改后参加工作的初级技术工人,其任职年限从本人学徒、熟练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起开始计算。

例:某大专毕业生,2000年5月参加工作当工人,2002年4月转正定级为初级工。这次工改,其套改年限为:7年(工龄)+3年(学习年限),合计10年,其任职年限为5年(2002年-2006年)。

三、关于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十)2006年6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2006年7月1日仍在缓刑期内的,这次工改不增加退休费,可在缓刑期满后再按相关规定增加退休费,但缓刑考验期间不予补发。

(十一)异地安置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干部,不能执行安置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十二)机关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职务增加退休费,其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不与增加退休费挂钩。

(十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时,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增加离退休费(仅适用于此次工改时增加离退休费)。

(十四)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继续执行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政策:

1、继续执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渝委发〔1999〕47号)。中、小学教师,男教师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退休后可享受100%退休费待遇。

2、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对曾经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含复员军人),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继续执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的退休费,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按分别高于国家现行规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10%或5%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4、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继续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渝府发〔2000〕10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比例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03号)。对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以上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荣立“一等功”的转业军人和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

四、其他相关问题

(十五)经市委二届第137次常委会议决定,工改后不再保留原重庆市“三市九县”主办科员及以上人员的1993年工改套改式职务补贴和黔江区执行中央重新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津贴标准后的差额部分。其套改式职务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在规范全市津贴补贴时一并研究。

(十六)2006年6月30日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2006年7月1日以后正在处分或处罚期内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费的人员,暂缓套改新工资,继续按原生活费计发金额执行,待处分、处罚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套改工资。

(十七)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初)期满后,在没有及时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大专以下毕业生按13级,大学本科、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按12级,博士学位研究生按10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见习期满后的标准执行。

(十八)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102号)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十九)工改后,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在见习期内按见习(初)期工资标准继续执行提高10%工资标准的政策。

(二十)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的计算办法,应为2项之和乘以10%,再“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例如:某小学高级教师岗位工资680元,薪级工资21级443元,提高10%的部分应为(680+443)×10%=112元。

(二十一)凡是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且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固定晋升了工资档次(不论固定了几级)的人员,均高定2个薪级工资档次。扩大浮改固政策范围的人员,不纳入高定工资的范围。

(二十二)原在按国家规定执行浮改固政策的事业单位中,固定了工资后离开这类单位或岗位的人员,这次套改可以高定工资,但套改后不再继续执行浮动工资。

(二十三)符合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浮动工资年限。

(二十四)渝府发〔2006〕132、133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黔江区等14个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工人),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岗位、薪级)工资可以高定2档(级)。如2006年6月30日以前录、聘用到上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工人),这次套改的级别(岗位、薪级)工资低于2006年7月1日以后相同学历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级)〕的,按到上述地区工作的相同学历人员定级的级别(岗位、薪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级)〕执行。

(二十五)独立设置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性质和一个单位执行一种工资制度的原则套改工资。

(二十六)各单位的纪检人员,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套改工资。

(二十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部分的处理,采取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对因单位类型不同存在的津贴比例高出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结合实施新的工资分类管理,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是对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二十八)工改期间不能重新认定、更改工龄、工作年限。

(二十九)同类性质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套改;不同性质单位之间调动的人员,由调出单位负责套改。具体办理中,单位之间可协商处理,要做到不重、不漏。

(三十)各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改实施原则、目标任务、组织机构、具体分工、时间安排、审批程序、纪律要求,实施中具体政策的说明等内容。

(三十一)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单位上报工改方案期间,职务变动人员职务变动后的工资及补发额、调动工作人员重新确定的工资及补发额以及离退休人员重新计算的离退休费不用套改软件,使用手工套改和填写套改表及汇总审批表(表样附后),与本单位软件套改花名册和汇总审批表同时送审。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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