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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4]51号)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

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4]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建委,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

为了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组织管理

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建委共同负责。

二、组织机构

市人事局和市建委联合成立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考办”),负责全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考办”设在市建委(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三、职责分工

㈠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

㈡ 市建委负责征订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统一规划、组织考前培训,进行注册管理等工作。

四、考试有关问题

㈠ 报名办法

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 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渝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考试。

㈡ 考场设置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主城区大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集中设置考场。

㈢ 考试、培训费用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科目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考核认定有关问题

㈠ 申报认定条件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㈡ 认定组织

市人事局、市建委共同成立“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全市申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㈢ 认定程序

凡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见附件1)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领导小组核准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建设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 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

2. 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3.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书。

㈤ 申报时间及要求

1. 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2. 各单位应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市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3. 各单位在审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5.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颁发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注册登记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市建委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我市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附件:

1.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2. 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3. 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公室成员名单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㈠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㈡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㈠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 学历和职业年限:

⑴ 取得本专业(见附件l,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⑵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⑶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 业绩:

⑴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⑵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⑶ 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⑷ 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㈢ 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㈣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㈠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㈢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㈣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 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㈢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㈣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㈤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件1:专业对照表

附件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附件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附件2: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3: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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