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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1〕161号)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人发〔2001〕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单位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此执行。

一、年度考核时,事业单位职员和工勤人员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仍结合人事部《关于认真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人职发〔1990〕7号)的要求进行考核,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拟定的优秀等次数额送其主管部门汇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优秀比例限额的单位,不得确定优秀人员和颁发优秀证书,擅自确定的优秀人员不得享受和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

三、在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由本单位对其实行告诫,予以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满,根据其改正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告诫期内暂缓晋升工资和兑现奖金。

四、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

五、年度考核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㈠当年由军队转业或退伍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依据部队移交地方时的转业(退伍)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经批准自谋职业的转业干部或退伍军人,重新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当年参加考核,根据自谋职业期间的表现和到单位后的工作表现考核并确定等次。

㈡当年调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由现所在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㈢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介绍挂职情况,由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后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㈣由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㈤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㈥当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月30日前离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㈦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㈧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其原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㈨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6月30日以后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㈩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十一)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外单位兼职的人员,由兼职单位提供情况,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六、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在受处分的期限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对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满3年的,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内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八、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九、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六、七条规定办理。

十、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十一、各类学院(校)可以学年作为考核年度。

十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事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今后,市人事局原则上不再另行文,各单位应严格按《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考核结果是作为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奖惩、职称评定、续聘、解聘等的依据。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防止“走过场”。对考核“走过场”,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的,要取消考核结果,并重新进行考核。

十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备案制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发给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晋升工资和兑现有关待遇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考核总结和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报市人事局。逾期未报的视为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单位,下一年度不能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和职员职务的晋升工作。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重庆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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