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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 2000 〕138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 2000 〕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委部 重庆市人事局

2000年9月19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 4 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等次。

㈠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㈢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以上各类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民意测验中,称职率必须在 90 %以上。凡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违纪行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虽然完成了工作任务,均可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 10 %,最多不超过 15 %。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九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的形式可分为两种:一是完成 1 件重要工作记载 1 次;二是按照固定周期( 1 个月)记载 1 次。考核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主管领导要定期考核,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对被考核人的工作记载考核 ( 检查 )1 次,并签署考核人意见,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至翌年 3 月底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附:《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㈡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㈢ 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㈣ 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㈤ 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㈥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 ( 局级事业单位领导除外 ) 的年度考核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 1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 30 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须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㈠ 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

㈡ 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㈢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㈣ 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㈤ 向主管部门报送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和考核工作总结,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执行;

㈥ 颁发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的优秀等次证书。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考核备案制度。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束后,由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并发给年度考核结果确认通知书,作为单位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 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㈡ 职员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 3 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㈢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称职的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一般可续聘,但要通过教育限期达到要求;

㈣ 工人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和续聘的资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㈠ 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㈡ 连续 2 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行政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六章 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考核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县 ( 自治县、市 ) 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可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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