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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0〕124号)

重庆市人事局

关于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

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0〕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最近,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反映曾经在除西藏以外的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如何执行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曾经长期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过的工作人员(含转业复员军人)退休后,可按照劳动人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劳人险〔198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5%;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10%。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退休,但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上述规定发给退休费,但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时间不补发退休费。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作。

批准工作人员退休的单位应以组织的名义取得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所在县及其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该同志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对其中符合条件者,方可按照规定提高其退休费的标准。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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