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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9〕57号)

重庆市劳动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

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9〕5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对女干部离开干部岗位两年以上,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满50周岁及其以上,可办理退休。

  对女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应办理退休。

  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结合重府发[1993]129号文和重庆的实际情况,可继续办理换工退休手续,换工退休后待遇由企业支付,待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支付;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涪陵区、梁平县、城口县、垫江县、丰都县、武隆县、南川市仍按当地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破产企业职工,必须是纳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不足5年的,才能办理提前退休。

  二、 退休审批权限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劳动局审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劳动局审批。

  企业职工伤、病的劳动鉴定仍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标准在国家新的鉴定标准未出台前,暂按《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企业职工伤、病劳动鉴定办法另行制定。

  1999年起,企业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诊断可采取聘请医务专家或委托县以上的人民医院等形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聘请医务专家名单和指定医院名单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聘请医务专家办法另行制定。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或委托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将不定期审核聘请医务专家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确保劳动鉴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应发给《工伤等级证》。《工伤等级证》由市劳动统一印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结论6个月内有效。

  凡设有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加强和完善特殊工种的管理,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档案制度,即:从事特殊工种的人数、起止时间、累计年限、具体工种、劳动卡片等。

  在新的特殊工种名录未公布前,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企业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今后职工退休,企业仍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或个人档案记载不清的,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三、 适当降低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职)人员待遇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不再计算原办法养老金,并不再与原办法进行比较;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职人员,其待遇按渝劳发[1998]41号文退职生活费的计发办法计算。同时,上述人员再按劳社部发[1998]6号文的精神适当减发待遇。即: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每相差一年(计算到月)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具体计算方法为:

  提前、因病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相差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 按期完成清理提前、因病退休工作

  各企业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进行认真清理和自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在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妥善安排,并将清理结果报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区、市)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于5月8日前汇总上报市劳动局。原行业统筹的企业清理自查工作按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的要求精神上报。

  五、 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执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社会保险机构审核退休待遇后,应将审核名单汇总送当地劳动局,劳动局审批后应将审批名单汇总反馈给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据此编制退休人员养老金拨付计划,并支付养老金。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突破、放宽退休条件和待遇;严禁“钱权交易”“权情交易”,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伤、病鉴定和退休审核、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职)手续之月起领取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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