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人力社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社保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和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
第四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使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第六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同类违法行为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综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当事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全市行使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受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且处罚标准不一致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第九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类阶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与违法行为阶次相对应,结合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轻微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二)涉及劳动者人数50人以下的;
(三)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
(四)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六)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完毕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情节轻微的因素。
第十二条 一般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二)涉及劳动者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三)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四)引发不足30人群体性事件的;
(五)被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对主要整改内容整改未完成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一般的因素。
第十三条 严重违法行为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二)涉及劳动者人数100人以上的;
(三)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
(四)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五)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者在互联网上报道或者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完全未进行整改的;
(七)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按较重一类情形确定违法行为阶次。
第十五条 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轻微违法行为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严重违法行为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违法行为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轻微违法行为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严重违法行为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违法行为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轻微违法行为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严重违法行为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违法行为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
(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通过行政约谈、下达《执法建议书》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条所称的“及时改正”是指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送达责令改正等有关法律文书前主动纠正。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采取逃匿、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转移处分财产等方式,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七)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只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最轻处罚种类或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规定最低处罚标准的按最高处罚标准的10%至30%之间确定(包含本数);减轻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最轻处罚种类或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处罚,未规定最低处罚标准的按最高处罚标准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只具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在原处罚裁量基准上提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升两个阶次。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二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适用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况进行说明,增强说理性。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发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等方式,对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有关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综合考虑裁量因素,制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划分裁量阶次,明确各阶次事实标准及处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立案查处,但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印发的《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人社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 序号 | 违法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及标准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 | 阶次 | 考量因素 | 每阶次处罚标准 | 备注 |
|---|---|---|---|---|---|---|---|---|---|
| 行为 | 次数 | 次数 | |||||||
| 类别 | |||||||||
| 1 | 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警告。 |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 一阶次 | 无 | 整改同步 | ||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 |||||||||
| 2 | 规章制度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警告。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 一阶次 | 无 | 整改同步 | ||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3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 罚款。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罚款。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或者未将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分送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 | 罚款。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条 | 一阶次 | 无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500元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未出具证明或者未送达相关资料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 6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罚款。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7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行为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有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一阶次 | 无 | 10000元 | 整改同步 | |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
| 11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存在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行为。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罚款。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录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2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 | 罚款。 |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13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 | 罚款。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 | 6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对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000元以上1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4000元以上2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4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拒不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 | 罚款。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3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15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 罚款。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1000元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用人单位补发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受打击报复的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赔偿金,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16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规定的职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的 | 罚款。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1000元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应得的报酬;拒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同时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职工赔偿;并可以对拒不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17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罚款。 |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1000元上9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解除决定无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违法解除合同的人数,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一般 | 9700元以上21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1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18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职工方集体协商要求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职工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而拒绝签订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的;(五)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的 | 罚款。 |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五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单位: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
| 一般 | 单位: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 |||||||||
| 严重 | 单位: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19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方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 罚款。 | 《重庆市集体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整改情况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3700元以上83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8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20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用工单位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每人延长工作时间1天未超过3小时1月未超过36小时的 | 100元以上22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一般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每人延长工作时间1天未超过3小时1月未超过36小时的 | 220元以上38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每人延长工作时间1天超过3小时或者1月超过36小时的 | 38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1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警告,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在4小时以下,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在46小时以下 | 100元以上22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在5小时以下,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6小时在66小时以下 | 220元以上38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66小时 | 38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2 | 特殊劳动保护 |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一阶次 | 严重 | 5000元 | 整改同步 | |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
| 23 | 特殊劳动保护 |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吊销许可证件。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一阶次 | 严重 | 5000元 | 整改同步 | |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
| 24 | 特殊劳动保护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或者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 一阶次 | 严重 | 10000元 | 整改同步 | |
|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 |||||||||
| 25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一阶次 | 严重 | 5000元 | 整改同步 | |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 |||||||||
| 26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一阶次 | 严重 | 5000元 | 整改同步 | |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
| 27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罚款。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 一阶次 | 严重 | 10000元 | 整改同步 | |
|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
| 28 | 特殊劳动保护 |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 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一阶次 | 严重 | 5000元 | 整改同步 | |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
| 29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下1天加班1小时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上10天以下1天加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涉及人数,安排1月上夜班10天以上1天加班2小时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0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安排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的 | 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安排少休10天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安排少休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涉及人数,安排少休30天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1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罚款。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下1天加班1小时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安排1月上夜班5天以上10天以下1天加班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涉及人数,安排1月上夜班10天以上1天加班2小时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2 | 特殊劳动保护 | 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超过体检时间3个月以下的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超过体检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涉及人数,超过时间6个月以上的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33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单位: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单位: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 严重 | 单位: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 34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 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单位: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单位: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 严重 | 单位: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 35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单位: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 一般 | 单位: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160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 严重 | 单位: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 36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 罚款,责令停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7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罚款。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8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 罚款,责令停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提供主要资料但不完全提供的、整改情况 | 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提供主要资料仅提供部分资料的、整改情况 | 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完全不提供任何资料的、整改情况 | 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39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 | 警告,罚款。 | 《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额总额1万元以下的、整改情况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额总额1至3倍的罚款 | 一般 | 涉及人数,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额总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整改情况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涉及人数,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额总额10万元以上的、整改情况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40 |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 用人单位降低职工在执行预备役或者国防勤务期间的待遇的 | 罚款。 | 《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降低待遇1万元以下的、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发应得的待遇;逾期未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降低待遇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整改情况 | 9500元上15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降低待遇10万元以上的、整改情况 |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41 | 社会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单位: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保险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 | |||||||
| 一般 | 单位: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1300元以上2500元下 | |||||||||
| 严重 | 单位: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个人: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42 | 社会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罚款。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保险 |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43 | 社会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4 | 社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警告,罚款。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 | 1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5 | 社会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 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6 | 社会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 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7 | 社会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8 | 社会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罚款。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金额 | 2倍以上2.9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9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49 | 社会保险 | 个人具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责令退还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650以上85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涉及金额 | 850以上1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0 | 社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罚款。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金额 | 2倍以上2.9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一般 | 2.9倍以上4.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4.1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1 | 社会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 | 罚款。 |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人数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2 | 社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 罚款。 |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提供主要资料但不完全提供的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保险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提供主要资料仅提供部分资料的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完全不提供任何资料的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3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金额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0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4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罚款,吊销许可, 没收违法所得。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一般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 55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罚款。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6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倍以上2.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 2.2倍以上3.8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7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规定的 | 罚款,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58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 罚款。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59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 罚款,吊销许可,没收违法所得。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一般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60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 罚款。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一般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61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罚款。 |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 | 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2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 罚款,吊销许可。 | 《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0元以上66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一般 | 66000元以上114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114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3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无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有违法所得: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 |||||||||
| 严重 | 无违法所得: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有违法所得: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 64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一般 |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65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用人员简章的 | 罚款。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 | 6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6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 罚款。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责令限期办理用工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67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金额 | 1倍以上1.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退回被骗取的就业专项资金,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取消享受政府补贴培训资格 | 一般 | 1.6倍以上2.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2.4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8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存在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的钱物的行为 |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倍以上3.6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钱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3.6倍以上4.4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4.4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69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0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七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1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2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元以上7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3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4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5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6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7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罚款。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8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 罚款。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79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0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1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倍以上3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1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警告,罚款。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2 |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罚款。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3 | 外国人就业 | 外国人或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涉及金额 |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收缴就业证和证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4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 罚款。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不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对职工收取培训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85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倍以上2.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一般 | 2.2倍以上3.8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6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整改同步 | |
|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般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整改同步 | ||||||||
| 87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罚款。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倍以上2.2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2.2倍以上3.8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倍以上5倍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8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一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89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0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06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0.6倍以上1.4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1.4倍以上2倍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1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七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3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一般 |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2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93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未按照核定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类型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 | 罚款。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4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将招生或者教育培训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实施的 | 罚款。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5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未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放置在其主要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的 | 罚款。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6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的 | 罚款。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7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未将所收取的培训费及时全额存入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 | 罚款。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8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从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的 | 罚款。 | 《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整改情况 |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严重 | 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整改前置 | |||||||
| 99 | 劳务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1倍以上2.2倍以下;15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派遣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2倍以上3.8倍以下;15000以上35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3.8倍以上5倍以下;35000以上5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0 | 劳务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 罚款,吊销许可证件。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涉及金额 | 5000以上65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派遣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6500以上85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8500以上1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1 | 劳务 |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 罚款.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人数 | 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派遣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2 | 劳务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 罚款。 |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0000以上,16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派遣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以上,7000以下;16000以上,2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以上,1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4000以上,30000以下 | |||||||||
| 103 | 劳务 | 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罚款。 |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0000以上,16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派遣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以上,7000以下;16000以上,2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以上,1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4000以上,30000以下 | |||||||||
| 104 | 劳务 |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罚款.。 | 《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持续时间、涉及金额 | 3000元以下;10000以上,16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派遣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3000以上,7000以下;16000以上,24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7000以上,10000以下; | 整改同步 | |||||||
| 24000以上,30000以下 | |||||||||
| 105 | 妨碍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主要负责人不接调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调查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
| 公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
| 严重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106 | 防碍 |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公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二种情形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种情形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7 | 妨碍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罚款。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 三阶次 | 轻微 | 主要负责人不接调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调查或逃避调查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公务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理抗拒、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调查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挠调查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8 | 妨碍 | 未经批准,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的 | 罚款。 |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十四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30%以下的,或者对案件无实质影响的 | 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公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30%以上70%以下,或者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 | 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擅自处理被登记保存或者查封的资料或者物品70%以的,或者对案件有严重影响的 | 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09 | 妨碍 | 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或有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 罚款。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主要负责人不接调查或不按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接受调查的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公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无理抗拒、阻挠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挠实施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10 | 防碍 | 个人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或有 其他阻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 | 罚款。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拒不接受调查的 |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公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采取其他方式阻止调查的 | 650元以上8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挠实施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 | 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11 | 妨碍 | 个人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 罚款。 | 《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三阶次 | 轻微 | 具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三种情形之一的 |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公务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具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其中两种情形的 | 650元以上85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严重 | 同时具有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篡改、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三种情形的 | 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整改同步 | ||||||
| 112 | 妨碍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罚款。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 三阶次 | 轻微 | 整改情况 | 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 |
| 公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 ||||||
| 严重 | 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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