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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的通知(汕人社〔2023〕58号)

  
汕人社〔2023〕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方式,规范办事流程指引,为企业增能减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从事岗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上述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前述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条件

  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符合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审批有效期限

  为优化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服务,审批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首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 2 年;

  (二)延续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在审批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对上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经批准实行期限可为 3 年;

  (三)获评为汕头市AAA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首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实行期限为 3 年。

  (四)审批有效期限届满后仍需再次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在岗位相同且实行相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形下,实行即报即批,加快落实秒批秒办。

  (五)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从事该岗位的职工按许可内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在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仅需于每年同一时点(即经批准开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起始时间的次年起同月份)将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附件4)报送所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扫描并线上提交至指定电子邮箱)。如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未按时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附件4)的,期满需延续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经批准实行期限降为1年。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民主协商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前,应与职工就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事项开展民主协商,向职工说明相关政策,并征得职工同意后,方能提出申请。

  协商内容应包括:拟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类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包括计算周期)、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保证职工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措施等。

  具体流程为:

  1. 拟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可参考附件2)

  2. 通过不特定形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

  3. 根据职工反馈的意见修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

  4. 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进行讨论,听取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平等协商(企业工会委员会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同时确保职工代表的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5. 根据会议商讨结果,如需修改、完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则本次会议结束,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如不需要修改或者能够当场修改完成的,就进入投票表决环节;

  6. 协商后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草案需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表决同意通过;

  7. 以用人单位名义将决议内容进行公示或告知全体职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另外,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还需征求工会意见,在附件1“工会意见”处说明;申请岗位或工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

  (二)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附件1);

  2.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附件2);

  3.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民主协商材料(附件3);

  (1)关于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决议(附件3-1)

  (2)职工代表选举记录

  (3)全体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签到表(附件3-2)

  (4)会议记录、表决记录及表决结果

  (5)公示反馈意见(附件3-3);

  4. 涉岗职工名册及签名表(附件4);

  5. 办理申请手续的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5)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复印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申请,应提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 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副本后收复印件)。

  7.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清单(附件7)

  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新增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或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周期发生变化的,除了上述1-6项申请材料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事项变更或岗位增减申请表(附件6);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仅变更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或减少岗位等有关事项的,用人单位则仅需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事项变更或岗位增减申请表(附件6)和有关授权委托材料。

  审批有效期限届满后仍需再次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了上述1-6项申请材料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交上期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情况书面报告。

  (三)行政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办理期限内)。

  (四)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告知全体职工,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情况在“信用中国(汕头)”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动态管理

  (一)动态调整

  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增减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周期发生变化,或出现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变更等有关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前述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 实行审批前核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重点了解职工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实际工作时长和休息休假等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听取其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并公布举报投诉热线,接受问题反馈。

  (1)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

  (2)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2. 实行动态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行动,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3. 实行差异化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劳动监察重点,对于获得“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荣誉称号或者劳动保障信用评级较好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劳动保障信用评级较差、劳动争议易频发的用人单位可以增加检查频次,落实精细化管理。

  4. 建立退出机制

  对违反经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整改完成并通过审查的可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对存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混岗混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用人单位安排被派遣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职工的书面同意,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申报。

  (三)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新招用的职工,企业应当在上岗前告知职工岗位性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审批决定之日起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对职工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予以明确。

  (四)本通知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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