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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卫健发〔2023〕11号)

深卫健发〔2023〕11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疏通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现将《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推动深圳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科研事业单位适用同等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疏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堵点,提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技研究创新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深圳市内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活动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本意见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一)享有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二)科技成果定价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鼓励在技术交易市场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公示相关交易信息。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底价。鼓励成果受让方在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

  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批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产生的损失核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医疗卫生机构集体决策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免责办理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并做账务处理,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并制定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内部操作流程,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但存在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主动要求资产评估等情况除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资产评估。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四)享有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权。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障缴费基数。

  (五)健全科技成果收益激励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充分听取本机构科研人员意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和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机构公开。提高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比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的收益占成果转化收益的比例提升至70%以上,其中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的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的3%。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及税金等。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可留存自主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提取相应比例奖酬金用于激励在三技活动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并兼顾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经费提取比例由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签订协议确定。

  (六)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医疗卫生机构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职务科技成果将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医疗卫生机构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1.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2.实施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无偿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3.对尚未申请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施单位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知识产权共同申请权。

  4.单位可以探索“先确权后转化”、“先评估后买断”、“先授权转化再确权”等多种方式。

  (七)规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担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正职领导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备案。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逐级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方式及占比情况等。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八)优化并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依法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技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械临床研究,将药械临床研究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优化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入院流程,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采购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医疗器械首台(套)产品。

  (十一)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职称评聘、岗位和薪酬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的人员,合理制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人才专业技术能力评定标准。

  四、完善医研企协同创新机制

  (十二)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求,聘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担任医疗卫生机构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到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领导干部兼职审批。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十三)支持开展概念验证活动。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联合开展产学研医协同创新,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技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证活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建立成果验证基地,对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可行性研究,减少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

  (十四)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权属归属。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

  (十五)夯实主体责任。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第一责任人,要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善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强化单位科教、人事、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同作用,明确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方案,规范科研项目台账管理、科技成果披露、知识产权、国有资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管理。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十六)设立成果转化部门或岗位。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工作岗位,明确统筹科技成果转化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及企业对接,加速推进成果转化。

  (十七)健全年度报告制度。

  各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或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有权赋权和作价投资情况;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失核销情况;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十八)管理中的风险免责。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监督管理及其他必要的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或投资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的决策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保障。

  科技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科卫协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管,落实监管职责。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健全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逐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权重,每年通报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的成果转化培训工作,将提升机构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目标之一。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

  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宣传力度,主动收集、总结、报送及宣传科技成果转化成果案例、典型经验、创新模式、先进人物,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相关政策解读:
《促进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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