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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4号)

索 引 号:000345-02-2020-115037
发布日期:2020-03-28
发布机构: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文号:深医保规〔2020〕4号
名 称: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0〕4号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开展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经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同意,深圳市试点期满后加入广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联盟)。为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扩大改革效应,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机构范围。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纳入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包括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

  (三)组织形式。加入省联盟,按照省联盟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与省联盟执行试点扩围采购结果周期同步。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省联盟中选价格进行采购;对于已完成约定采购量或无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合同周期

  带量购销合同(下称合同)周期与采购周期同步,有效期一年。2020年合同周期为3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

  四、采购数量

  合同周期内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与省联盟同步。2020年合同周期对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在省、深圳交易平台的实际采购总量(有效订单)除以12为月均基数:国家试点扩围中选企业为1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50%;中选企业为2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60%;中选企业为3家的,月均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70%。

  五、采购方式

  对承诺能够按中选价格在我市供应,且保证供应量和药品质量的省联盟中选药品,以省联盟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带量采购。如省联盟中选企业无法满足前述要求,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市医疗保障部门优先商询试点中选企业,作为本市新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按省联盟中选价格执行;若试点中选企业无法满足供应要求,则商询国家试点扩围联盟地区中选药品中本市前两年内采购量最大的企业,作为本市的新中选企业,中选价格按新中选企业的联盟地区中选价格执行。

  医疗机构应优先通过深圳交易平台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及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无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也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同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合同期内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对于纳入国家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深圳交易平台要及时更新试点扩围相关药品信息,定期公示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

  六、合同签订

  确定采购周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后,深圳交易平台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义务,强化合同约束,确保中选药品按约定采购量完成。

  七、确保供应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足量供货,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同通用名下一个中选药品应委托2到3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八、基金预付

  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基金按照合同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与上一合同周期预付费用差额结算。医疗机构应将预付费用作为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及时与企业结算。

  九、确保回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在药品送达指定交收地点并完成验收后,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在药品配送企业提交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发票,自确认发票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全部配送药品交易款。

  十、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省联盟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使用纳入试点扩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支付标准以内部分按我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付。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

  十一、确保用量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细化任务分工,将约定采购量任务落实到相关科室及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完成中选药品约定用量及采购比例要求。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限制使用。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和医保考核评价体系。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的激励机制,推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带量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相关病种分值及定额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中选药品而形成的结余费用按照医保支付政策留给医疗机构。

  十二、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在我市试点工作基础上继续强化主体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推动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统筹安排本市中选药品的采购及供应,完善医保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医保支付、医保基金拨付、医保结算及总额预算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市医疗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医保基金支出周转金。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人事薪酬制度。

  市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中选药品用量、比例及短缺情况的监测,按月通报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和完成情况等,确保中选药品合同用量按时完成;督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回款,对公立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回款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并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等相关改革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中选药品的质量,做好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工作,强化中选药品安全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仿制药品一致性评价、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实施风险评估,严格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密切监测相关信访投诉和社会舆情等,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和社会面稳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落实。

  十三、其他事项

  国家、省、市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医保发〔2019〕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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