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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通知(2012版)

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加强我市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问题是影响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人口呈持续增长态势,不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深圳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对城市综合承载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也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当前,深圳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基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工作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基层工作队伍配备相对不足,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以及有效防范人口安全风险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是应对日益复杂的人口形势挑战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和家庭发展日益增长需要的紧迫任务,必须创新人口计生工作理念、思路和方法,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要求。

  二、科学设定”十二五”工作目标

  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到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总量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户籍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5‰以下。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9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0.15‰、3.5‰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体系更加健全,出生人口素质大幅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与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相配套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处于全国先进水平。

  三、坚决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1.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施人口计生”织网”工程,在街道、社区全面推广”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工作人员配备,完善网格工作绩效评估机制,提高网格工作效能。深入开展创建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社区无政策外出生活动,通过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居民自治等形式,拓展工作手段,强化管理和服务。

  2.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把例会工作重点放在保障领导参加、解决具体问题和兑现奖惩上来,实行任务分解、动态跟踪、阶段预警、奖优罚劣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例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和督查考评机制,通过例会制度推动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3.完善挂钩帮扶制度。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抓重点、帮难点,把着力点放在工作困难大、问题多的重点地区,引导基层集中人、财、物做好难点工作。进一步巩固市帮扶到街道、区帮扶到社区、街道帮扶到户(人)的”三级联挂”制度。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挂钩帮扶,将帮扶任务和兼职单位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着重帮扶工作难度大的街道。落实好挂钩帮扶的考核奖惩,将挂钩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和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严格兑现奖罚。

  (二)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开展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工作。一是预防出生缺陷发生。重点做好育龄妇女的健康指导与健康宣传,指导妇女怀孕前及怀孕早期增补叶酸,开展遗传咨询。规范全市婚检工作,简化服务流程,切实提高婚检率。二是避免重度出生缺陷儿出生。加强孕期保健的宣传,规范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机构管理,完善产前诊断中心的建设,加强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全市产前诊断水平和干预能力。对病残儿童家庭等重点目标家庭纳入免费出生缺陷筛查范围,减少残疾儿出生。三是避免新生儿疾病致残。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面,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检测中心建设,不断拓展干预技术服务,提高干预效果。

  2.提高出生缺陷预防措施人群覆盖率。整合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网络资源、技术资源、科研资源。人口计生部门着重做好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婚育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方面的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具备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防治地中海贫血、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等新生儿重症为重点,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措施,提高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人群覆盖率。

  3.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由市妇幼保健院、市人口计生科研所牵头,加强安全避孕节育、出生缺陷预防、不孕不育防治、老年人口生殖健康等领域的科学研究。以宝安区计生中心的”早教中心”为试点,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逐步向有条件的计生服务机构推广。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1.完善综合治理制度。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严格执行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施行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前,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要严格进行资质审定,并签订岗位责任书,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2.全面推进孕产期全程优质服务。依法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积极推进住院分娩,完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持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孕检接生和无证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健全引产及婴儿死亡的登记、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孕产妇、出生和计划免疫信息通报制度和计生例会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发现孕情消失,要进行重点追踪调查。

  3.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对”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从严从重惩处,将”两非”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涉案违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建立健全联合督查工作制度,督查结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四)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1.推动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不断扩大协作面,市要加大与流出大省和省内市外流出大市、县(区)的联系,为各区协作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各区也要根据本区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加大与流出大市、区(县)之间协作,推进区域协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区域协作的工作规范,落实好通报、陪同、笔录、报告、监督等制度,确保区域协作依法依规进行。充分发挥联络站(点)或点对点工作室的作用,重点做好信息交换、数据核查、办证等方面工作,增强区域协作的实效。建立区域协作的保障机制,每年各级要将区域协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区域协作活动正常开展。

  2.提高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将流动人口纳入各项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殖健康基本项目服务。将流动人口作为”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的服务重点,从经济扶助、精神慰藉、舆论支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人群给予关怀和帮助。建立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评价指数,推进均等化促进工程,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深入实施幸福家庭促进工程。

  1.开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以”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为重点的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建设婚育文明和家庭文明。积极探索面向家庭宣传教育的规律,创新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和拓展宣传教育的传播媒介,提高宣传教育的时代性、群众性和接受度,增强宣传教育的品位和效果。

  2.提高家庭健康水平。积极推进社区生育文化中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发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区生育文化中心等的技术和组织优势,面向家庭开展健康教育和服务。依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的户籍及持有居住证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部分辅助检查。根据居民健康体检结果进行相应干预,对所有老年居民进行慢性病管理、骨质疏松预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3.全面推进”三优工程”(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工程)。以”营造幸福家庭、促进发展能力”为主题,以已婚未育家庭和三岁以下婴幼儿家庭为重点目标家庭,充分整合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资源开展”三优”服务。实施个性化服务、形象化宣传、信息化引导、家庭化随访的服务模式,努力打造融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技术服务、人口早期发展、儿童生长监测、弱势关怀服务、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服务等为一体,面向社区、面向家庭的”三优”服务品牌,形成政府倡导推动、家庭积极参与、社会广泛关注的”三优”服务体系。

  4.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保障水平。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以关爱计生困难家庭、关爱农民工和关爱留守儿童为重点,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帮扶活动。探索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指导,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送知识、送文化、送技术、送政策、送项目、送信息,建立使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重建发展能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六)不断完善”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1.建立利益导向统筹机制。综合运用社会经济资源,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计生协调,社会参与,多策并举”的”惠一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实现”贫有所扶、困有所助、少有所学,壮有所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靠”。将落实计划生育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工作职责,使相关部门出台的普惠政策与人口计生特惠政策相协调配套。

  2.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扶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提高的定期调整机制。全面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一次性补助,引导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争取利用特区立法权,解决非国家机关、国有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难以兑现和无子女退休职工计划生育补助问题,确保户籍人口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到位。

  (七)全面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

  1.深化新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应用。进一步加强基层硬件和网络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和业务指导,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实现统计信息规范化管理。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建立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和预警预报制度,为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

  2.建立与市内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与人力资源保障、公安、出租屋管理、教育、工商等部门联网,实现人口信息采集社会化和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信息准确率、及时率和工作效率。

  3.深化跨地区信息共享机制。在依托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与流出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化协作平台,加大与流出大省信息化建设协作力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实时查询、实时协查,实现婚育、避孕节育等信息的网络通报,做到跨省流动人口信息区域共享、在线交换、动态更新,构建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

  (八)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1.实施人口计生争先创优”五联工程”。深入实施并完善以”一网联管、两地联控、三优联防、四级联创、五资联合”为主要内容的”五联工程”。大力推动资源整合,加快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促进教育资源联合,生育文化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资源联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阵地和技术资源联合,人口计生执法、卫生监督执法、药品监管执法资源联合,人口计生、卫生信息化管理资源联合,全面加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2.开展人口计生”四级联创”。大力推动以”市级创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区级创建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街道级创建文明执法无政策外多孩出生街道,社区级创建居民自治无政策外出生社区”为主要内容的”四级联创”活动。通过各类省优、国优的创建,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夯实工作基础。

  3.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积极推动人口计生综合改革融入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形成人口计生综合改革与当前社会管理创新良性互动和相互推动的局面。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有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分线考核、分类指导、综合评估、动态管理”的要求,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度,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人口严重失控的地方,要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水平。要发挥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促进工作落实。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做好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衔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要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四)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要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级负担,分类保障”的原则,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十二五”期末,全市年度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达到60元,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经费落到实处。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管理服务阵地和网络建设,科学布局,精心配置,形成合力,构建集行政部门、服务机构、群众团体、自治组织为一体,贯穿市、区、街道、社区各级,能够深入社区和家庭,健全并有效运转的人口计生管理和公共服务网络。要落实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加强人员培训,以职业化建设带动人口计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要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对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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