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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5〕 17号)

深建规〔2025〕 17号

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住房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市建筑站、市政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12日

深圳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统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论证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房屋市政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尊重科学、客观公正、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申请、单位推荐、择优选择、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主要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技术人员中征集。根据专业水平和从业年限,设行业专家、资深专家两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三)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四)年龄原则上为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入库行业专家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第十条 入库资深专家除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退休人员除外)。行业专家每人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资深专家每人可以申请不超过三个专业类别。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聘任等程序,由市主管部门公开遴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家在申请入库时,应当按照要求上传职称、社保等材料,并如实填报回避单位。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对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基本信息、工作质量情况等内容。

  专家出现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信息变更。专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情况等档案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公开,市主管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专家档案。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五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邀请从事有关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在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接受邀请从事有关工作时,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论证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阅,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在论证前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三)在论证会上提出明确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及论证结论负责并签字确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家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并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专家论证申请,系统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五人,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专业类别应当与专项施工方案类别一致,且专家组组长应当具备与专项施工方案类别一致的专业特长。专家组按照民主表决方式推选组长,鼓励推选资深专家担任组长。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会前,应当认真审阅专项施工方案,对自己所提意见负责。专家组组长负责协调各成员意见,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邀请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专家论证工作: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论证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或者未提前请假的;

  (二)论证结论为“通过”或者“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四)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签字确认的。

  专家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一年内出现两次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暂停论证工作半年。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在论证过程中,违规收受劳务报酬以外不当利益,经举报被查实的;

  (三)与其他专家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论证结果,经举报被查实的;

  (四)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施工方案未作实质性修改仍签字确认,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

  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自取消其专家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协助做好专家库管理工作,对专家的论证行为实行动态监督,抽查专家论证意见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确认情况,收集专家履职情况,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聘任,聘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对评价优秀的专家,市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扬。

  第二十五条 专家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六条 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市政工程,企业或者其他主体自愿选择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家遴选方案、论证实施细则以及评价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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