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25〕4号
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畜牧兽医领域行政执法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清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2.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附件1
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 1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 2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和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 3 |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已建立用药记录,只是用药记录不完整,使用的兽药具备合法资质,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未危及食品安全;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完善用药记录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 4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涉案兽药合法,涉案兽药货值500元以下,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动物质量安全;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 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已建立记录或留样观察制度,但记录不规范,未影响饲料质量,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按规定完善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及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 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拆包、分装前产品为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未影响饲料质量,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 7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不规范或者没有保存2年,未影响饲料质量,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按规定完善台账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注:1.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规定的全部条件。
2.本清单适用情形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2
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
| 1 | 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违法行为轻微: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时,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且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2.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通过耐药性、残留污染等途径形成“人药-动物-人类”的恶性循环等; 4.一年内实施第二次及以上同种违法行为,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注: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规定的全部条件。

-=||=-收藏赞 (0)

中文
English
Русский
日本語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