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伯智业千人计划 HRCOE训战营 11大HRM专题 12大高阶HRM专题 7大通用管理专题 QQ、微信、工单售后保障

HR线下专题学习,就选万伯智业
年度钜惠,售后有保障,囤课就现在!一样的高品质,不一样的超低价

定位专业技术支持,聚焦薪酬、绩效、组织发展(TD/OD/LD)、胜任力建模、人才测评、领导力开发、人才评价中心等细分领域,
输出深度专业能力和实战解决方案

距结束还剩:0000小时0000
当前位置:首页 » 更多+ » 经典法库 » 市监 »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5〕4号)

深市监规〔2025〕4号

各辖区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畜牧兽医领域行政执法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清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2.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附件1

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2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和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3 对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已建立用药记录,只是用药记录不完整,使用的兽药具备合法资质,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动物疫病防控,未危及食品安全;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完善用药记录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4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涉案兽药合法,涉案兽药货值500元以下,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动物质量安全;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已建立记录或留样观察制度,但记录不规范,未影响饲料质量,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按规定完善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及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拆包、分装前产品为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未影响饲料质量,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不规范或者没有保存2年,未影响饲料质量,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3.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按规定完善台账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注:1.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规定的全部条件。
2.本清单适用情形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2

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行为轻微: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时,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且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2.及时改正: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通过耐药性、残留污染等途径形成“人药-动物-人类”的恶性循环等;
4.一年内实施第二次及以上同种违法行为,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注:适用情形是指符合规定的全部条件。

【文字解读】《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政策解读

产品咨询

-=||=-收藏赞 (0)
温馨提示:平台用户上传的有关内容/文章可能包含来源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这些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或发布的任何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等,这些内容仅供学习和参考,万伯智业不保证内容的正确性,用户在使用时应自行核实其准确性和适用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学习或参考发布的教程或指导性文章内容而带来的风险与万伯智业无关。

HR精品专题

款款是精品、沉浸式脱产学习、售后有保障,一次报名、三年免费复训,由万伯智业团队倾力打造

宽带薪酬专题

适用于中大型规模企业等

¥ 2985  3980

薪酬沙盘专题

适用于成长型企业

¥ 2985  3980

战略绩效专题

适用于各类型企业

¥ 2985  3980

绩效经理专题

适用于各类型企业

¥ 2985  3980

劳动法专题

适用于各类型企业

¥ 2985  3980

人才盘点专题

适用于各类型企业

¥ 1485  1980



万伯智业 | 让组织管理更至简-与企业共致远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畜牧兽医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5〕4号)
分享到
1
0

相关推荐

评论 (0)

登录
立即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签 到
请登录后签到
每日签到得5积分,每连续签到7日将额外得20积分

积分排行榜
1.4zzz33ox102471 积分
2.6y931g3rn93mjmoz56131 积分
3.vr8ryxw5ejn52pe644221 积分
4.68031kj374jn1nxv41089 积分
5.chriswin40059 积分
6.4zzv1e8540029 积分

HR个人专题学习卡

EVIP体验版
2980
专题套餐会员:
《购买须知》11门
《HRM落地实战专题》中
任选(1)门3年内免费复训

下载或阅读VIP会员:
1 天内资源数:99 次
不耗次数阅读回复查看内容
源源不断更新的 VIP 资源库
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BVIP初阶版
4980
专题套餐会员:
《购买须知》11门
《HRM落地实战专题》中
任选(2)门3年内免费复训

下载或阅读VIP会员:
1 月内资源数:499 次
不耗次数阅读回复查看内容
源源不断更新的 VIP 资源库
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MVIP中阶版
6980
专题套餐会员:
《购买须知》11门
《HRM落地实战专题》中
任选(3)门3年内免费复训

下载或阅读VIP会员:
3 月内资源数:888 次
不耗次数阅读回复查看内容
源源不断更新的 VIP 资源库
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SVIP高阶版
12800
专题套餐会员:
《购买须知》11门
《HRM落地实战专题》中
任选(6)门3年内免费复训

下载或阅读VIP会员:
12 月内资源数:1888 次
不耗次数阅读回复查看内容
源源不断更新的 VIP 资源库
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DVIP钻石版
19800
专题套餐会员:
《购买须知》11门
《HRM落地实战专题》中
任选(多)门3年内免费复训

下载或阅读VIP会员:
永久资源数:无限
不耗次数阅读回复查看内容
源源不断更新的 VIP 资源库
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微信社群

深圳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加客服微信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广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加客服微信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东莞

HR学习交流群

加入
交流群二维码
                       

加客服微信拉你入群

(请务必备注“地区+姓名+职务”)

QQ群

大中华HR精英俱乐部3群
个人中心
用户中心复制已复制
会员创作、推广中心
公开课
线下公开课复制已复制
全国公开课采购分销中心
线上课
万伯智业线上课程复制已复制
个人/企业线上学习平台
contact-img
推广返佣
推广返佣复制已复制
积分越多 返现比例越高
内训问卷
内训调查表复制已复制
订制内训解决方案
法律顾问
刘康健复制已复制
民商法、劳动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