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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5〕3号)

深市监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有关工作要求,健全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6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统筹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规范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深圳网点)的认定、管理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深圳网点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择优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深圳网点申请或备案广东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市市场监管局可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机构协助开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或非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深圳网点。

  已认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国家级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单位,不再参加深圳网点申报。

  第六条 申报深圳网点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团队,配备5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深圳市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国内外文献资源和信息检索工具、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 深圳网点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四)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制度;

  (五)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情况说明;

  (六)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员有关学历、资格、经验的材料;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申请认定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深圳网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深圳网点申报条件的,纳入专家评审环节的机构名单。

  (三)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拟定深圳网点建议认定名单。

  (四)认定。市市场监管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服务机构实际运行情况,择优认定深圳网点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第九条 深圳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备案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满经申请可续期三年。市市场监管局建立深圳网点名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深圳网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并变更。

第三章 网点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深圳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作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深圳网点提供低成本专业化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高校类服务网点发挥信息资源、人才资源、专业与学科优势,提供以下服务:

  (一)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积极服务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课程及培训,增强高校师生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

  (二)鼓励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扩大服务范围,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及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训、知识竞赛及知识科普,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服务网点发挥专业与产学研紧密结合优势,提供以下服务:

  (一)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

  (二)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网点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检索、分析、利用及培训,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类服务网点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重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和宣传普及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信息传播。

  第十五条 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发挥行业资源与桥梁纽带优势,提供以下服务:

  (一)加强横向合作,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重点面向成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多元化服务。

  (二)支持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建设产业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产业创新服务。

  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服务网点发挥生产要素聚集优势,提供以下服务:

  (一)积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推送、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

  (二)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整合创新资源。

  第十七条 市场化服务机构类服务网点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以下服务:

  (一)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二)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向社会免费或者低成本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类、信息类等服务。

  第十八条 其他类型服务机构可面向创新创业主体、社会公众以及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九条 深圳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础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在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二十条 深圳网点应当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深圳网点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支持深圳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积极探索开展深圳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筹推进深圳网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工作,对深圳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制度制定、服务开展等方面提供指导和资源协调支持,引导深圳网点结合深圳特色、服务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深圳网点,在提升服务能力、扩充数据资源、培养专业人才、完善服务制度等方面为深圳网点提供指导和支持。引导和支持深圳网点根据产业需求和自身特点开展特色服务。

  加强深圳网点与区域内公共服务节点信息的互联共享;鼓励深圳网点与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间加强交流协作,跨领域、跨区域开展协同服务、业务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强化服务协同效能。

  第二十三条 深圳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成效、特色亮点内容进行总结,并结合自身特点确定下年度工作目标和服务计划,将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按时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深圳网点上一年度的服务工作及服务效能开展年度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深圳网点,市市场监管局在政策扶持、宣传培训、专家指导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深圳网点,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深圳网点,督促其在1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深圳网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深圳网点资格并移除深圳网点名单:

  (一)服务机构申请取消深圳网点资格的;

  (二)服务机构被吊销、除名、撤销或注销的;

  (三)深圳网点连续两个年度不参加年度评价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深圳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深圳网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直接取消深圳网点资格,并书面通知服务机构,三年内不接受其深圳网点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申请取消深圳网点资格后再次申请深圳网点认定的,应间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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