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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5〕3号)

深公积金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1月23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每年度均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下同);

  (二)支付房租;

  (三)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 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职工及家庭成员的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以后,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以非贷款方式购买本市范围外住房(以下称异地住房)的,职工应当自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提取;按照本条规定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异地住房再次被交易,新的购房职工以非贷款方式购买该套住房,并以该套住房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的时间应当间隔满十二个月。

  职工一年内变更两次及以上婚姻关系,且职工按照本条规定以配偶的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的时间应当与其结婚登记的时间间隔满十二个月。

  职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的,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五年内,并且就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第八条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已签订认购协议书或者购房合同,且尚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首套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其以该套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第九条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申请提取。

  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以该住房申请按照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条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或者第二套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税款,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税款。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提取的,应当在税票凭证开具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当年度未提取的月份,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时累计计算。

  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该项住房消费情形每月可提取额度计算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职工家庭(以下称多子女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百提取;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每月可按备案合同载明的实际月租金提取,且不超过申请当月本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

  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月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及家庭成员只能选择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按照月应缴存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选择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家庭成员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计应当不超过实际月租金。

  职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选择租房委托提取的,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以后,职工及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或者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三条 职工及家庭成员按照本规定就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或者支付购房首付款)、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与住房贷款利息之和。

  第十四条 本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职工及家庭成员回迁住房面积大于安置补偿面积的,可以就购买增加面积的住房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出资改造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住房或者用于自筹资金更新改造本市老旧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改造项目竣工后五年内,申请人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竣工时间以改造项目竣工材料载明时间计算。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住房或者自主更新改造老旧住房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职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的,职工或者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拥有住房。

  职工按照本条规定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四)在境外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不在本市继续就业;

  (七)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八)职工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八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不在本市继续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应当在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申请提取。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公积金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公积金中心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预约。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约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数字人民币钱包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需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核查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间内。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预售的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购买非预售的商品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且房屋交易资金未托管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资金转入约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数字人民币钱包。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文件;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格。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文件、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文件、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文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无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

  (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的,提交购房合同;所购住房为保障性住房的,提交认购协议书或者购房合同;

  (三)支付购房税款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纳税凭证;

  (四)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凭证;

  (五)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多子女家庭支付房租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多子女家庭租赁合同备案的,提交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六)购买回迁增加面积的住房的,提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增加面积住房的发票;

  (七)出资改造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住房或者自筹资金更新改造本市老旧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竣工验收材料及出资凭证等相关材料;

  (八)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异地住房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权属(查询)凭证、购房付款凭证、房屋居住凭证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异地相关部门核实。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文件;不能提交退休文件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交失业凭证;

  (四)在境外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凭证或者境外永久居留凭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凭证;

  (六)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七)因职工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材料、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职工死亡文件(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文件及银行账户;继承人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或者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七条 职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申请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凭证及监护人身份文件。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可以核查的业务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提取业务办理所需材料作出补充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

  职工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限期内全额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在确认其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限期内未全额退回所提资金的,公积金中心在确认其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

  单位存在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适用2010年12月20日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商品住房是指以下住房:

  (一)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土地用途包含居住用地属性,且房屋用途为住宅、单身公寓、单身宿舍、公寓、宿舍的住房;

  (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商品住房。

  本规定中保障性住房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规定中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本市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租房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租房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在协议有效期内,每月按约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职工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用于支付房租的一种租房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按约定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本规定中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本规定中身份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的护照以及外籍人士中国永久居留证等。

  本规定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关联的,其在任意一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规定中自助服务平台是指可以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类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出资本市既有住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住房除外)加装电梯或更换老旧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参照本规定中出资更新、改造本市老旧小区住房的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以及在本市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及外籍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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