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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7号)

苏医保发〔2025〕3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通知如下:

一、发放方式

按照规定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

二、相关政策

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下同)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2.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省内跨统筹地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对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给个人。

3.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4. 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应当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三、经办流程

1. 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2. 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但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0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其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且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3. 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宣教、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出院结算单以及医保部门主动短信提醒等途径,提醒职工及时申领生育津贴。

4. 医保经办机构在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同时,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等渠道,将具体发放信息告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四、其他要求

1. 省医保局统一对江苏医保云APP、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等线上办理渠道的生育津贴模块优化升级。各级医保部门要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完善省内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查询功能,并加强对统筹区内参保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的培训,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办理流程的变化,知晓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并按照规定做好工资补足以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各统筹地区可以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生育津贴发放效率。

2. 对于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上年度与本年度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存在明显异常的,医保部门应当会同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生育时暂不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满足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存在职工更换用人单位、职工跨统筹区参保缴费以及用人单位跨统筹区参保缴费等情形的,各有关统筹地区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的监督检查。

4.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41号)执行。

5. 工资发放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仍按照原渠道发放,其参保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不重复发放。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按照原渠道发放。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上述规定与生育津贴同步发放。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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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8031kj374jn1nxv11-28 14:46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提高生育津贴发放效率,切实保障参保职工权益,我市对2025年11月1日后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由原“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调整为“一次性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

    1.新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以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日期为准,2025年11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新政拨付至职工个人;2025年11月1日之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原渠道发放给对应用人单位。

    2.这次调整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答:最核心的变化是生育津贴的拨付对象改变。2025年11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的拨付对象,由原“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调整为“一次性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

    3.所有参保职工生育津贴都发到职工个人吗?

    答:不是。有两种情况的生育津贴发放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仍维持原途径发放至用人单位:一是机关事业等单位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二是所有参保男职工的护理假津贴。这两类津贴均按原渠道,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4.是否能领取生育津贴最关键的条件是什么?

    答: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职工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职工生育的上一个月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

    5.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多久能发放到参保职工的银行卡上?发放到哪个银行账户?

    答: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优先发放至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若参保职工在经办机构核定拨付时仍未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若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上渠道仍无法获取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生育津贴可以按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

    6.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提供参保职工个人银行信息?

    答:参保职工在门诊就诊或入院后即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将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1)线上渠道:
    ①“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办→生育津贴发放个人;
    ②“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办→银行信息维护;
    ③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我要办→生育津贴发放个人。

    (2)线下渠道: 携带本人身份证、常用银行卡等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以上渠道选择一种办理即可。为确保生育津贴能够准确发放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建议职工在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前,提前准确维护好个人账户信息。

    7.生育津贴具体怎么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上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天)×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生育津贴直接发给参保职工个人,单位还需要给职工发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9.领取失业金人员新政实施后该怎么领取生育津贴呢?

    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原申领方式和发放方式,即在产(休)假结束次月,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至个人。

    10.参保职工在异地自费生育或计划生育的,该如何申领生育津贴呢?

    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职工,在异地自费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同时提供产假期间未领取工资的确认书,确认书经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11.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该如何查询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情况?

    答:(1)参保职工可前往“江苏医保云”APP或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查询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查询路径如下:
    ①“江苏医保云”APP:办事大厅→我要查→生育津贴查询。
    ②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个人网厅→我要查→生育津贴信息查询。

    (2)用人单位可前往“江苏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查询路径如下: “江苏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信息查询→报表打印→生育保险下拨明细打印。

    特别提醒: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以上内容为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简要介绍,因篇幅问题与政策文件规定有遗漏之处,以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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