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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

粤财教〔2015〕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14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负责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安排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项目推荐荐审查、保证推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奖金和工作经费两部分。其中,奖金用于奖励在推动我省科技进步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授奖项目(人选)发放;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开展我省科技奖励组织、推荐、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分配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式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 l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分配标准: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金金额为每人 200万元,其中50万元奖励个人,150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自主创新活动。授予人数每年不超过2名,可空缺;

  (二)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每项奖金5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授奖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25个,每年授奖数量不超过 2项,可空缺;

  (三)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奖金3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10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项;

  (四)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 10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7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0项;

  (五)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得超过 5个,每年授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第五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报,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规定实行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申报。每年申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之前,由省省科技厅印发申报通知(或发布申报指南),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组织申报项目及评审(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编报。省科技厅通过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和正式文件向省财政部门申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纳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后,由省财政厅组织编报中期财政规划方案和年度预算草案。

  中期财政规划确定额度后,其中已提前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制定资金明细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手续,公示无异议后,在每年11月底前提前下达市县或按程序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三)预算批复下达及资金拨付。年度预算草案报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省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提前下达资金划拨和省级部门预算批复下达。

   专项资金未细化的,由省科技厅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与省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呈报省领导审定;由省科技厅提出明细分配计 划,书面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手续。总体计划经省领导批准及明细分配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须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全部批复下达。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单位必须及时将奖金发放给获奖人,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获奖单位应根据获奖人对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奖金分配。

  第十四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应规范专项资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加工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除因涉密要求外,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在管理平台、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门户网站,由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工作手册,包括申报条件、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 金额、获奖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推动省科技厅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并对科技奖励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 全过程痕迹管理。省科技厅按照过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组织推荐、专家评审、授奖及奖金发放等核心环节信息,对视频与会议评审等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 对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关部门未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获奖单位、获奖人的,存在挤占 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由省科技厅组织自评,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除关系分配方式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中涉及资金管理的内容,以此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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