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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10号)

粤办函〔2016〕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考核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动和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6〕2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核心战略和总抓手,将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目标要求转化为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各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采用科学可行的考核方法,客观考核各地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

  (二)规范透明,简易可行。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增强考核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围绕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联系的重大工作部署。

  (四)循序渐进,逐步完善。考核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考核指标标准方法,提高考核效果。

  第四条 实施办法考核对象重点为珠江三角洲地区9个地级以上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粤东西北地区各市暂不纳入考核,可依据实施办法自行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创新办)会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考核共设科技进步贡献率、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技术自给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万从业人员研发人员数量、每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水平等10个指标。

  第七条 针对各项指标特点,按照分类评价方式,对各地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其中,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技术自给率两个指标,按各市当年实际数值所处区间进行评分;其他指标采用最优值比较法,从发展水平和变动情况两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见《评分办法》)。

第三章 考核组织及程序

  第八条 省创新办会同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对被考核地市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由《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与。《指标体系》责任部门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统计局等部门。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被考核地市对上一年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创新办,抄送《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工作情况;

  (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将被考核地市各分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报送省创新办汇总。

  第十一条 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对各地市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总体情况;

  (二)对考核对象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

  (四)考核对象各分项得分及总体得分;

  (五)建议考核等次;

  (六)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考核组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后,由省创新办书面征求被考核地市意见,根据有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省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考核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省创新办负责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三条 省创新办每年将考核结果向全省各市、各部门通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第十五条 对各地市的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考核等次为优秀或位次进步较大的地市,省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考核等次一般、较差或位次退步较大的地市,要向省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各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考核地市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定为较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省创新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指标名称考核方式责任部门
1科技进步贡献率(9)%参照创新型国家平均分值进行区间赋分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2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9)%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与上年指标的差额进行考核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12)%结合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及与上年指标的差额进行考核省统计局、省科技厅
4技术自给率(6)%参照创新型国家平均分值进行区间赋分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5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10)%结合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与上年指标的差额进行考核省统计局
6每万从业人员研发人员数量(6)结合每万从业人员研发人员数量及增长情况进行考核省统计局
7每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10)结合每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权重3)和授权量(权重7)及增长情况进行考核省知识产权局
8高新技术企业数量(15)结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权重11)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权重4)总量及增长情况进行考核省科技厅
9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水平(9)结合科技自主研发平台建设相关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权重3;新型研发机构数量,权重3;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权重3)及增长情况进行考核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水平(14)结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相关指标(面积,权重3;在孵企业数,权重6;当年累计毕业企业数,权重5)及增长情况进行考核省科技厅

说明:1.括号内的数字为按百分比设置的指标权重。

2.根据实际需要,将反映各地推动创新发展的特色工作进展成效作为加分项纳入考核。加分项满分为10分。

附件2:

评分办法
一、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技术自给率2个指标,根据当年实际数值所处区间进行评分。
(一)科技进步贡献率。按某市考核年度实际数值所处区域进行直接赋值:≥60%,得100分;50(含)—60%,得90分;40(含)—50%,得80分;30(含)—40%,得70分;<30%,得60分。
(二)技术自给率。按某市考核年度实际数值所处区域进行直接赋值:≥70%,得100分;60(含)—70%,得90分;50(含)—60%,得80分;40(含)—50%,得70分;<40%,得60分。
二、除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技术自给率2个指标外,其他8个指标结合当年实际数值及增长情况进行评分,由水平分和变动分构成。
(一)水平分。水平分=本年度某市指标实际值/本年度考核区域内各市实际最大值×100。
(二)变动分。变动分=(本年度某市指标实际值—上一年度该市指标实际值)/本年度考核区域内各市最大正向变动值×100。
(三)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水平分×50%+变动分×50%。对于由两个及以上分项指标组成的考核指标,各分项指标分别计算后按各自权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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