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逐条精解及企业应对实操指南
时间地点:2025-09-26 深圳
学员对象: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费 用: 2980元
【培训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课程背景】
2025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劳动争议纠纷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最高人民法院与人社部先后发布四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参考。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并回答记者提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形势、新的裁判规则下,无论对于未来劳动争议的诉讼结果,还是对于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合规标准,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厘清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出台后的风险点,并提出可落地的指导性意见。我们特邀劳动法领域的实战专家庞春云律师解读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关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与应对,帮助企业切实提升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典思维和劳动法律实务的技能。
【课程大纲】
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出台背景与概况
1、出台背景简析
2、《解释二》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1)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
(2)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
(3)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
3、衔接适用:与《解释(一)》冲突条款的替代规则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全文解读
1、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
(1)转包或者分包的劳动关系
(2)被挂靠单位的劳动关系
(3)混同用工
2、涉外国人劳动关系的规定
(1)外国人的劳动关系建立前提
(2)外国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主体资格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
(1)仲裁时效
(2)排除情形
4、劳动合同续订、无固定期限及期满后用工如何处理的规定
(1)关于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合同的认定
(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处理
5、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违约的处理——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6、竞业限制的规定
(1)竞业限制义务的设置前提及范围限制
(2)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7、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8、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
9、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支付
10、社会保险缴纳的规定
11、涉仲裁时效的规定
12、解释的法律效力
三、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对比解析与背后趋势
1、股权激励争议的受理——劳动报酬性质与投资行为的界分标准
2、特殊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实务中仍需重点关注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1)“参照适用劳动法规”的范围限制:工伤保险待遇的强制性适用与经济补偿的排除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
(3)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模式对比
4、港澳台居民的劳动关系认定
四、《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下企业实务关注要点
1、不同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转移需权责清晰
2、二倍工资新规下的实务要点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
(2)免责情形:不可抗力、劳动者过错等免赔条件和举证要点
(3)二倍工资时效计算: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异化起算点
3、竞业限制:效力边界与成本控制
(1)竞业限制边界
(2)在职竞业无需补偿的条款设计技巧
(3)违约责任的“四要素匹配原则”
4、社保无效约定的全链条责任与企业合规路径——第23条实务要点
(1)社保弃缴无效: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则
(2)“现金补贴”的返还请求权操作路径
(3)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4)企业合规路径:社保违规行为三级整改清单
五、2025年典型案例解析(最高法同步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发布的6个案例)
案例一:转承包建设工程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承包人负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二: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冉某与某宾馆、某农旅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劳动者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应与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相适应——某甲医药公司与郑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五:劳动者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黄某与某纺织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案例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朱某与某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
【讲师介绍】
曾老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带头人
大成深圳律所劳动与人力字眼专业组负责人
深圳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
组织或参与编写《广东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劳动争议疑难问题与深圳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深圳市绩效奖金类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集成》《公司解雇违反利益冲突规章制度员工的案例研究报告》《前海国际船员劳动仲裁中心建设规划研究》《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规范化之文书模板汇编》《公司治理中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风控与合规研究报告》《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研究报告》《企业超龄用工热点问题处理政策汇编》《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常见争议问题解析》《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再审案件的研究报告》等多项专业成果。
《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指引》、“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的版权所有人,拥有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毕业于香港大学并获授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研究生文凭。
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大中华区榜单劳动法领域推荐律师,《法律500强》(Legal 500)亚太榜单、大中华区榜单劳动法领域推荐律师,《律新社》劳动法专业领域“品牌之星30佳”荣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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