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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圳市名优中医管理办法续期的通知(深卫健规〔2025〕3号)

深卫健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祖国传统医学,打造一流中医药传承创新典范城市,充分发挥名中医药专家在学术传承、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市名优中医管理办法》(深卫健规〔2020〕1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卫健规〔2025〕3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3月29日

深圳市名优中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祖国传统医学,打造一流中医药传承创新典范城市,充分发挥名中医药专家在学术传承、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优中医包括深圳市名优中医(以下简称市名优中医)和在深名优中医。

  市名优中医包括深圳市名中医师和名中药师(以下统称市名中医),以及深圳市优秀中医师和优秀中药师(以下统称市优秀中医)。

  在深名优中医是指,被深圳市外副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评为名中医师、名中药师、优秀中医师或者优秀中药师,现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或者主要工作单位在深圳的中医师或者中药师。

  第三条 市名优中医的评选以及市名优中医和在深名优中医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名优中医的统筹管理,以及市名优中医的评选工作。

  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名优中医的日常管理和市名优中医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市名优中医评选

  第五条 市名优中医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择能选优,兼顾专业,推动区域平衡发展。

  第六条 市名优中医每5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市名优中医不超过40名。

  在深名优中医不再重复参与市名优中医的评选。

   第七条 申报市名优中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遵纪守法,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热爱中医药事业,具备大医精诚精神;

  (二)申报市名中医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申报市优秀中医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四)本市在岗中医药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且在本市连续工作满5年;

  (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满5年,且被所在单位聘任为正高级或者相当于正高级技术岗位。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持有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师或者中医药重要学术流派传承人,医术精湛、门诊量大、区域外病人多、同行中声誉高的,可以不具备本项条件;

  (六)申报市名中医的,在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时间满25年;申报市优秀中医的,在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时间满20年。取得中医药类硕士、博士学位的,其学位学习时间纳入工作时间,但不得重复计算;

  (七)近5年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50个工作日;

  (八)热心中医药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或者主动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宣教活动,推动中医药知识普及和健康文化传播;

  (九)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出谋献策,为深圳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报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

  (一)担任第一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市级以上中医药类研究项目不少于1项;  

  (二)为国家科技成果奖完成人前五名、省级科技成果奖完成人前三名或市级科技成果奖第一完成人;

  (三)具备中医药类硕(博)士导师或者市级以上师承指导老师资格,且培养硕(博)士研究生或者市级以上学术继承人不少于2名;

  (四)担任省级以上中医药类一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五)获得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或者研制出取得市级以上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文号的制剂、器械,并应用于临床且产生效益;

  (六)国家、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且已出师或者参加全国中药特殊技术传承人才培训项目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七)医术精湛,掌握专科专病技术,能提供近5年内治愈专科专病或者疑难杂症病案30例以上;

  (八)患者满意度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市名优中医的评选:

  (一)违法犯罪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者剽窃他人成果;

  (三)发生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责任;

  (四)收受红包、回扣、商业贿赂等;

  (五)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被处暂停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 市名优中医评选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发布通知。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评选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组织开展市名优中医推荐工作。

  1.个人自荐。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资料审核。推荐单位对申请人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3.专家评审。推荐单位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历学位、工作业绩以及相关证件、证书、荣誉称号、论文、课题、成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4.单位上报。推荐单位对拟推荐人选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三)部门推荐。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照评选条件对所辖单位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评选,确定拟推荐人选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名中医的申请人如未被评选为市名中医推荐人选,但符合市优秀中医评选条件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其自动纳入市优秀中医的评选,无需重复提交资料。

  (四)评审确定。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后确定市名优中医。

  1.专家评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

  2.人选拟定。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市名优中医名单。

  3.名单公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拟定的市名优中医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变更拟定市名优中医名单。

  4.颁发证书。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公布市名优中医名单,并向市名优中医颁发“深圳市名中医师”“深圳市优秀中医师”“深圳市名中药师”“深圳市优秀中药师”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市名优中医评选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不得再参与评选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犯罪或者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名优中医传承

  第十二条 名优中医应当珍惜荣誉,强化榜样意识,争做道德楷模,坚持正确价值观,弘扬大医精诚精神,恪守行业规范,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学术思想、临床实践经验和特色技能,培养中医药人才,注重总结经验,积极著书立说,致力于中医药理论研究和传承创新,推进中医药学术传承与创新。

  第十三条 名优中医应当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的责任,主动发挥中医药传帮带作用,开展相关学术传承活动,70周岁前每3年应当培养不少于2名学术继承人。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名优中医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传承工作室建设等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五条 名优中医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优中医所在单位以及中医类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名优中医开展学术传承工作,支持名优中医及其团队申报以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科研课题,推广名优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实践经验和特色技能,组织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七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推荐国家、省名优中医人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名优中医和在深名优中医。

第四章 名优中医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名优中医管理制度,建立本辖区名优中医名单库,对名优中医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名优中医的临床及传承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名优中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名优中医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合理的报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并鼓励优先延聘或者返聘名优中医。名优中医符合有关人才政策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名优中医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除退休外,中医师、中药师被评为市名优中医后应当继续在推荐单位发挥传帮带作用5年以上。因个人原因调离造成名优中医资源流失的,所在单位可以报请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市名优中医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名优中医存在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名优中医所在单位应当逐级报告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为市名优中医的,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市名优中医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并予以公告;为在深名优中医的,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不再将其纳入本辖区名优中医名单库,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深名优中医存在不当行为在行业内或者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通报授予其荣誉称号的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稿件:《深圳市名优中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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