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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2日

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中央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深圳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是中央引导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中央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牵头制定年度中央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开展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审核、公示、储备、变更、监管和验收等;

  (四)中央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包括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调整、回收、财会监督等;

  (五)中央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编制绩效目标表,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编制项目自评报告等;

  (六)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项目组织实施规范、资金安全;

  (七)按照规定开展中央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中央引导资金的共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科技部门制定中央引导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情况;

  (二)按照要求及时下达中央引导资金预算;

  (三)配合市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制定绩效目标表,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自评报告等;

  (四)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中央引导资金政策和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中央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施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工作,包括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组织审查等;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配合开展项目的审计、检查和调查;

  (四)配合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

  (五)涉及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使用中央引导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按照中央引导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三)对采用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并对中央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提交验收申请;

  (四)按照要求提供中央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等;

  (五)涉及中央引导资金管理要求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中央引导资金应当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深圳市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深圳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深圳市实际,针对深圳市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深圳市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九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中央引导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央引导资金,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投入方式。

  中央引导资金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评审结果给予资助。

  第四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向市科技部门下达中央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按照下达的中央引导资金预算和使用方向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等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在深圳市具有开展项目研究的必要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三)申请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

  第十三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市科技部门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明确具体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书、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科研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对受理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市科技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市科技部门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按照申请指南办理流程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通过材料初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安排,形成拟资助名单(含资助项目单位和资助金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且通过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项目符合相关不公开情形的,依法不予公开。

  异议处理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后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市科技部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不予资助的项目,市科技部门应当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科技部门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根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

  项目的过程管理、验收和诚信管理等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按照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章 预算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定相关规则,重点考量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中央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及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中央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深圳监管局依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中央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市科技计划体系联合实施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所要求的条件,并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对中央引导资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深科技创新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深圳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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