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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7号)

深市监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附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菜篮子基地是指由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配送、流通基地,包括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水产基地、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和农产品流通基地五大类。

  第三条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水产基地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工作。

  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市菜篮子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内水产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执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核实、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的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市菜篮子基地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二)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标识或字样;

  (三)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四)可优先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市菜篮子基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管理;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认定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

  (二)基地产品优先保障本市市场供应,并服从本市的应急调控;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配送和流通,自觉维护市菜篮子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四)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八条鼓励本市企业到市外适宜地区以及扶贫协作地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稳定优质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基地企业资质: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二)经营年限:申报企业运营两年以上,所申报基地经营一年以上;

  (三)申报基地环境:生产基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

  (四)生产管理:申报基地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建立可追溯的生产记录档案;

  (五)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申报基地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室、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常年对其产品进行质量安全准出检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

  (六)产品回运:申报基地产品50%以上供应本市市场;

  与市外企业合作或联合经营的申报基地,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以外,其申报企业还应与对方签订包含参与基地生产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的合作协议,并对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条申报市菜篮子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基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蔬菜水果基地:省外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省内市外基地面积500亩以上,本市基地面积200亩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牛、肉羊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三)水产基地:以池塘、网箱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1500立方米以上;

  (四)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农产品年初加工配送量3000吨以上;

  (五)农产品流通基地:本市区域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农产品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农产品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申报基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依据财政、海关、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申报基地企业在申报截止日前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也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鼓励申报基地企业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

  (一)基地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二)基地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农业规范(GAP)、质量管理体系(ISO 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 14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认证;

  (三)基地接入深圳市智慧市场监管平台;基地产品实现二维码等信息化溯源;

  (四)基地产品通过供深食品标准体系评价并被评定为“圳品”;

  (五)实行品牌化战略,基地产品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国家名牌产品证书,或具有注册商标。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年实际发布年度基地认定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十四条申报基地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承诺书;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

  (五)生产基地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

  (六)畜禽蛋奶基地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水产基地提供水产养殖使用证;

  (七)与市外企业合作或联合经营的基地,提交与对方签订的包含参与基地生产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的合作协议;

  (八)提供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除前款第一、二项以外,所报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五条认定采用统一受理、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实行量化评分制,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认定项目材料评审、现场核实工作。

  材料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采用专家审查、申报企业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材料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地列入现场核实名单。现场核实主要对通过材料评审的基地实地开展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环境条件、基础设施、产品贮运等方面的核实工作。

  现场核实得分60分以上的基地列入认定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情况;

  (四)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果,在深圳信用网上查询申报企业的信用记录、人民法院网查询破产清算情况,并自现场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议确定市菜篮子基地初选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菜篮子基地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并授予“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标志牌。

  第十九条新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根据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可获得资金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测

  第二十条市菜篮子基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基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市菜篮子基地开展监测。除当年度新认定的基地外,其他基地均纳入年度监测对象名单。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基地监测方案制定年度监测工作计划,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对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及方式主要包括:

  日常监测:核实基地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环境条件、基础设施、产品贮运等方面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的要求。对监测中发现不符合项的,基地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基地环境及产品抽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基地生产环境和主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总数不少于2个。基地生产环境包括基地的水质、土壤等。主营产品为供深最多的前五种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监测机构应及时告知被抽检基地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基地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技术服务: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基地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开展基地标准化生产、可追溯体系建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档案管理:建立市菜篮子基地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应本市市场数量、质量抽检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季度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基地监测情况。年度监测任务完成后,提交市菜篮子基地年度监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监测实行量化评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监测结果合格的,继续保有市菜篮子基地资格。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市菜篮子基地资格,交回标志牌,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继续使用“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标识或字样。

  第二十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监测结果。

  第五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综合考评工作。除当年度新认定的基地外,其他基地均可参加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综合考评工作计划,重点考核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和回运量等指标。

  第二十八条综合考评实行量化评分制,程序包括总结自评、专家评分、现场复核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各基地生产经营主体以基地为评价对象,重点对基地质量安全管理、产品回运情况、品牌及体系建设等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填报总结自评报告及自评评分表,连同佐证材料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汇总整理各基地上报的自评资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考评,对自评项和非自评项实行专家独立量化评分,取平均值为专家评分。按照自评项自评分乘以20%、自评项专家评分乘以80%、监测折算分三项之和得出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出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水产基地、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农产品流通基地五大类基地的分类排名。根据已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中五类基地的占比,确定综合排名。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成现场复核组开展现场复核。对综合得分达到6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基地进行现场复核,原则上同一家企业有多个基地排名靠前的,只选取一个分类排名最高的基地。经现场复核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不予排名,按照分类排名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将综合考评分类排名结果反馈给各基地生产经营单位。基地根据综合考评的情况,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市菜篮子基地根据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可获得资金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市菜篮子基地的动态监测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市菜篮子基地监督管理水平,丰富市场供应、保障质量安全、维护价格稳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菜篮子基地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监督抽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季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基地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上一季度的生产经营数据(上市公司按其信息披露规定执行);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当年度的基地总结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第三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市菜篮子基地档案,内容包括基地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环节形成的文档资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基地搬迁、改变经营类型或出现其他生产经营异常情况未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主动停止使用“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字样的;

  (二)不接受或不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监测和监督检查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市菜篮子基地资格,并向社会通报,基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一)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基地环境要求,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且未主动报告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基地产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中被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3次抽检样品被检出含有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的;

  (五)在申报认定、监测和综合考评过程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

  (六)转借、转让、伪造“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和标识的;

  (七)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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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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