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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12号)

深市监规〔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评审全流程管理。

  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评审工作的统筹组织,对评审过程和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由秘书处另行组织制定。

  第六条 评审坚持差额选拔、优中选优。经济类奖项评选实行评分优先、兼顾行业代表性的原则,非经济领域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奖项评选实行评分优先、兼顾均衡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照组织发动、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集中答辩、现场核查、社会评价等程序进行,择优确定候选名单。

  第八条 评审工作接受外部监督与评议,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评审原始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第二章 评审人员

  第九条 评审人员由来自各领域、各行业的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其中,评审员为经专业培训及考核的质量管理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为经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代表行业参与评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

  第十条 评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材料评审、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

  (二)在其工作范围内开展技术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规定,遵循保密原则,自觉接受监督并对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大学学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历);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5年以上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组织)专业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管理运营实际;

  (五)具有管理的系统思维,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协调、文字表达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具备专业操守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评审员分为主任评审员、普通评审员、实习评审员三个级别。其中,主任评审员、普通评审员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当分别不少于3届、2届。

  第十三条 行业专家分为行业领军专家和行业专家两个级别。

  第十四条 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了解行业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行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其中,行业领军专家应为业界知名人士或学术带头人;

  (二)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国家、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人才或纳入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库的人员优先;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评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人员,分别组建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按照“考评择优、分级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考核录用或能力评估等方式,分别从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中选聘年度评审人员,参与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年度评审人员的选用按照回避排除、高级别优先、分级随机抽选、依序选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实行利害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人员应回避:

  (一)在受评单位任职、兼职、持股、有商务合作或竞争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冲突情形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形的。

第三章 组织发动

  第十八条 每年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奖事项。

  第十九条 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会商有关主管部门推荐行业优秀组织;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秘书处组织全市性政策宣贯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讲解政策及当年评奖工作安排;

  (二)解读评定标准;

  (三)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的相关规定。申报主体包括:

  (一)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

  (三)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市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设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类。

  经济类奖项只接受组织申报,主要面向企业和其他类型营利性组织;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奖项接受组织和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登陆申报受理平台完成在线注册并在线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加盖公章);

  (二)《自评报告》(有关组织的,3万字以内;有关项目的,1万字以内);

  (三)运营绩效和所涉荣誉的证实性材料(扫描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秘书处以系统自动回复,电邮、函件、短信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反馈申报进度与结果。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主要采取函询、信用查询等方式,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守法诚信经营。秘书处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申报单位资格查证。查证部门主要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等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评奖需要对申报单位开展守法审查。守法审查期从年度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审查范围包括:

  (一)前1年中是否存在因违反其所属行业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前1年中是否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前3年中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

  (四)前3年中是否存在环保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14条第3、4项有关诚信方面的问题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或项目,秘书处应制定材料评审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材料评审

  第二十九条 材料评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项目的核心优势,总结出具有代表性且可资推广的优秀案例;

  (二)评审方式采取评审组制,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类奖项分别组建评审组;

  (三)材料评审原则上采取独立评审方式,评分方法采取分级量化评分法;

  (四)评审应在把握标准实质和受评单位、项目特性的基础上,形成评分、综合评审结论(突出优势、改进空间);

  (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组按照以下规则组建:

  经济领域评审组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每小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含5人,下同)单数;

  非经济领域评审组成员数量为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行业专家占比不低于40%。

  第三十一条 材料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受评项目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

  (三)组建评审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材料评审原则上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评审人员应服从秘书处和评审机构的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

  在信息化系统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远程在线评审。

  第三十三条 材料评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各评审组同步开展评审,秘书处派驻观察员、评审机构派驻协调员现场监督;

  (二)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评审时间不少于90分钟;

  (三)评审采取个人独立评分方式;

  (四)各评审组合议形成受评单位、项目的综合评审结论;

  (五)评审结束后,评审人员签名提交评分表和评审结论,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

  (六)秘书处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材料评审得分。

  第三十四条 材料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不超过2:1比例的原则,基于评分排序推荐集中答辩名单,并据此制定下一阶段评审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集中答辩

  第三十五条 集中答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审目的在于对材料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进一步筛选授奖资格,保证评审公开、公正、高效开展;

  (二)按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六类奖项组建评审组,各评审组可设召集人,成员数量为不少于13人单数,行业专家占比不低于30%;

  (三)受评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

  (四)评分方法原则上采取针对评定标准类目的分级量化评分法;

  (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集中答辩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与项目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据此组建评审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三)向答辩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答辩人员;

  (四)评审机构提前向评审人员发放受评单位、项目资料。

  第三十七条 集中答辩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集中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通报前期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单位、项目负责人依序入场,原则上每个单位、项目答辩时间不超过40分钟,分为自我陈述和回答提问两个环节,其中陈述的重点包括组织或项目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时间到即停止;

  (三)评审人员同步完成集中答辩评分表与评审结论;

  (四)答辩完成,评审人员提交签名评分表;

  (五)秘书处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个受评单位、项目的集中答辩得分。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按照集中答辩得分占比40%、材料评审得分占比60%的原则,计算形成受评单位、项目的综合评分,并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综合评审结论。

  第四十条 集中答辩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不超过1.5:1比例,以及综合评分超过标准总分50%的原则,基于评分排序推荐入围单位、项目名单,并据此制定下一阶段评审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经济类奖项入围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可安排进行现场核查:

  (一)综合评分超过标准总分60%或排名前四;

  (二)其他秘书处认为应予核查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类奖项入围单位、项目,秘书处主要采取社会评价方式进一步核查。

第八章 现场核查

  第四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核查目的在于确认受评单位核心优势或防范重大风险;

  (二)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每家受评单位安排1个评审组,由3或5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参加过前期材料评审或者集中答辩的评审人员;

  (三)现场核查在前期综合评分及综合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评分方法与材料评审相同;

  (四)现场核查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综合评分进行。原则上调分幅度不超过±5%,特殊情况可扩大至±10%,但应提供充分依据。

  第四十四条 现场核查前期准备工作如下:

  (一)完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

  (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据此组建评审组,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三)向核查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现场核查计划;

  (四)秘书处派驻现场核查观察员,做好过程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每家单位的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1天。

  第四十六条 现场核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首次会议、现场调查、异议复核、合议评审的流程进行;

  (二)评分表须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封存交秘书处;

  (三)尽量减少对受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廉洁规定和保密原则;

  (四)现场核查完成后1天内提交最终评审报告及分数调整说明。

  第四十七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秘书处拆封现场核查评分表记录得分,作为最终评分。

第九章 社会评价和名单报审

  第四十八条 集中答辩完成10个工作日内,秘书处组织开展社会评价。

  第四十九条 社会评价主要采取公众网络投票方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社会评价环节采取基础分加权计分法,按所属类别依据得票排序分别予以前期综合评分上调2%、不调整、下调2%计分,作为最终得分。

  第五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现场核查或社会评价最终评分,整理形成评审结果。

  秘书处审核评审结果,按照得分不低于标准总分60%、55%和50%三个等次,形成市长质量奖金奖、银奖、铜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组织评委会审议表决。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市政府授奖前,发现拟奖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应提请市政府取消授奖资格: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其它已不可能实现授奖目的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采取任前回避申报、就任承诺声明、组内绩效评价、受评审组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评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采取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方式对评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评审机构定期对评审员库和行业专家库中人员实施相关培训,并对年度评审员开展绩效评价,持续提高评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评审人员的举报投诉并在查实后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类奖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中的“居行业领先地位”,是指申报单位已纳入深圳市政府新兴产业统计监测企业名录库,或经相关权威机构证明其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申报单位以文件形式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对其行业地位的证明的,需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及证明机构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是指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20位,此项证明由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查证。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9年11月6日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23日发布的《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深市质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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