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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质规〔2017〕2号)【此文件已失效】

深市质规〔20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及其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

  (一)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2.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3.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二)深圳标准制定项目

  1.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

  2.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

  (四)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五)深圳标准认证项目

  (六)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七)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八)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1.深圳标准宣贯培训项目

  2.深圳标准高等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3.深圳标准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

  (九)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

  (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十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十二)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在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

  其中申请第(一)、(二)、(三)、(四)、(五)和第(十一)项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资助项目应为近三年项目,申请第(六)、(七)、(八)、(九)、(十)和(十二)项资助项目应为本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

  第(十一)项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6〕87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一)和(十一)项资助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由我市主导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排名靠前的参与起草单位联合我市其他参与起草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如标准文本“前言”排名在后的单位牵头申请,须提交排名靠前的参与起草单位委托书。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放弃声明。资助资金由各单位协商分配。

  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项资助项目仅限由标准文本“前言”排序前三名的起草单位申请,其他要求与前款相同。

  第七条 申请单位均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应提交法人证书。

  (四)市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报本操作规程第五条所列项目分别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提案被采纳的证明,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二)申请深圳标准制定项目

  申请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和有效实施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申请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原件、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有效实施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每家团体当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项。

  (三)申请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其中工作组(WG)项目应为负责某一领域标准制定的常设工作组。

  (四)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的证明。

  (五)申请深圳标准认证项目,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证明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每家单位当年申报的项目不超过3项。

  (六)申请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服务业试点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指导采标、帮扶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建立或引入先进标准体系并在行业内有效推广应用等标准服务工作事项总结和详细工作计划。

  (七)申请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应提交研究计划报告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八)申请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申请深圳标准宣贯培训项目,应提交活动实施方案。

  申请深圳标准高等教育课程设立项目,应提交教学设计方案。

  申请深圳标准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应提交任职证明材料和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

  (九)申请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或国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拟实施的活动方案。

  (十)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应提交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相关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十一)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和获奖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需在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应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业务主管部门对接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四)申请单位在申报前五年内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等情形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

  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成立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从深圳标准专家库中遴选出专家组成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主任由专家委员会推选。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不少于5名专家,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小组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专家应回避与自身有利益关系的评审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可对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价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建议资助等级,由各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资助、一般资助、鼓励资助(申请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第9名及以后的)和不予资助。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资助等级按照申请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排序分为重点资助(前二名的)和一般资助(三名及以后的)。

  其他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资助、一般资助和不予资助。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程序:

  (一)材料评审。由各评审小组专家独立评审相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研究讨论。独立评审后,各评审小组分别对申报项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现场答辩或者进行实地考察。

  (三)小组评价。各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研究讨论后,给出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等级的小组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专家委员会。

  (四)总评。专家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意见后,给出总体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形成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其中,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为资助上限的60%~100%,一般资助原则上为资助上限的30%~60%,鼓励资助原则上为资助上限的10%~30%。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对同一家单位年度内资助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拟资助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市业务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在市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二条 对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项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工作计划、主要输出成果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建立财政监管账户,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第五条中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1点和第2点、第(九)项和第(十)项的项目,采取申报评审方式产生,实行合同制管理,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与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项目逾期未完成的,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停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第五条第(十二)项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将被提请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7日。《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操作规程》(深质监〔2008〕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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