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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培育深圳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7号)

深市质规[20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引导、培育我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在药品安全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管理、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培育深圳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7月21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引导培育深圳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引导、培育我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在药品安全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管理、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药品安全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函〔2012〕195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培育引导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支柱,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承载方。当前,各级政府、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我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目前虽然已有一定数量,并在维护公众安全用药权益、倡导行业诚信自律、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质量仍然不高,规模尚未形成,结构有待优化,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亟待提高,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行业自律能力和参与公共管理程度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对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培育、引导、规范有待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还不够到位,政府职能转移事项依然偏少,相关配套政策没有跟上,管理体制改革尚需深化,社会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提升。

  随着社会建设的加快发展和政府职能转移的深化改革,社会组织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药品领域适时引导、培育、扶持和规范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我市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深圳质量”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民生幸福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明确培育引导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

  1.厘清关系,明晰权责

  进一步厘清药品领域“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关系,按照“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是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的原则,在政府相关部门“简政放权”、“保基本”、“强监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在服务发展、行业自律、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自主运作,适度扶持

  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突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强化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理念,加强内部治理指引,完善组织议事规程,提升自主运作能力,引导其按市场规律运行。同时,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和业务支持,加强业务指导,营造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行业环境。

  3.错位发展,竞争有序

  有计划、有侧重地培育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优化结构和布局,分类制定指导办法,细化服务管理标准,引导不同层级、不同专业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错位发展;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对于政府职能转移、外包服务,实施公开招标、考核淘汰机制。

  (二)主要目标

  在深圳药品领域率先实现《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提出的发展目标。

  1.健全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体系

  2015年底,全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到2020年,在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领域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丰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

  2.提高药品领域社会组织质量

  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对全市区级以上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80%以上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形成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能够履行相应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3.完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到2020年,基本形成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社会组织党组织保障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科学管理体制,全市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体系建设指引

  (一)分类培育建设药品领域社会组织

  鼓励我市涉及药品领域的企事业、社会力量、行业从业人员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社会组织的设置要求,自愿组成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合理界定各层级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作用

  按照市、区、社区三级培育建设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在职责事权和业务范围上各有侧重、错位发展。原则上,市级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承担全市性、全局性社会公共事务,由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市药监部门业务指导,会员组成以药品生产、批发、连锁总部、市属医疗机构、研究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为主,鼓励同类型区级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以机构集体名义加入市级社会组织。

  区级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由属地药品领域企事业自愿发起,承担所在辖区社会事务,由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区药监部门业务指导,批发和连锁总部自愿选择加入市或区级组织。

  除引导加入市、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之外,大力支持、引导社区药品领域单位加入所在社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鼓励社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以集体组织名义加入区级同类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社区组织成员不再单独加入区和市组织,业务指导单位为区药监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建单位为所在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中心。

  四、加大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扶持力度

  (一)扶持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快速成长

  推动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对处于初创期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培训、交流展示、信息咨询、能力辅导等便捷式服务,扶持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快速成长。

  (二)优先发展社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精神,推动社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并予以重点扶持。紧紧依托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中心两大平台,将社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融入社区建设。

  (三)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继续清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与工作事项,依法界定应由政府部门自身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转移、下放可以由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承担或由市场机制自我调节的职责和事项,并使政府职能梳理转移制度化、常态化,形成政府职能转移承接的运行机制。将转移、下放或取消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向有承接能力、公信力高的药品领域社会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实现平稳有序地承接。

  (四)创新药品安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对于满足市民药品安全需求的公共服务,制定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库及管理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健全药品安全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引导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立足行业发展和公众用药安全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格局。大力推动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享受我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优惠和补贴奖励;符合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资助。

  (五)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药品领域社会组织

  引导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益创业。鼓励社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动员驻社区企业等发起成立社区非公募基金会,携手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鼓励药品企业和企业家以及社会贤达等发起设立药品领域公益慈善基金会,支持药品安全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大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人才培育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将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动我市重大人才政策和重点人才工程惠及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人才。积极引进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杰出人才,发掘培育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的领军人物,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认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落实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中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执业药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积分入户、子女就学等政策。建立健全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开展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落实人才待遇,发展壮大专业人才队伍。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人员流动聘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制订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机制

  在涉及药品行业和公众利益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广泛吸收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咨询、论证和决策旁听、听证,并逐步加以规范。完善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信息专报制度,引导药品领域社会组织通过调研定期提出有关药品安全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形势分析的可行性建议,为药监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鼓励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制定廉洁从业行规行约,探索建立廉洁建设委员会,提高会员单位廉洁从业、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提高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水平,强化行业规范、执业操守、违规惩戒等行业管理制度。引导区域性、社区型行业组织加强自主管理、相互监督;充分发挥会员在指导合理用药、严把药品质量、加强从业行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强化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推动药品领域社会组织普遍建立规范运作、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6项机制,主动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药品领域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五、加强领导、评估与督促落实

  (一)加强领导

  加强对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引导,民政、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全面评估

  在药品领域社会组织体系中,全面落实《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推荐药学专业人员和业内权威人士,由民政部门遴选纳入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库;要加强对药品领域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工作的指导,坚持边评边改,以评促改,实施优胜劣汰,逐步提升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质量。

  (三)强化监督

  建立健全药品领域综合监管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强化药品领域社会组织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领域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与监督,建立健全药品领域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六、其他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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