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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市监规〔2012〕13号)[此文件已失效]

深市监规〔2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校外午托机构食堂)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版)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变更、补证、延续和注销)。

  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发布)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选址要求

  1.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2.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

  4.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4平方米以上。

  (二)食堂内加工场所设置、布局和面积的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烹调和备餐等场所。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2.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出口与原料入口、成品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入口应分开设置。

  3.食堂内的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食堂,其就餐场所设置空调设备,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宜设空气幕。

  4.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

  5.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的,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三)设施要求

  1.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并应根据具体清洗数量、品种设置与之相应的清洗水池数量。

  2.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并应根据清洗数量增设相应水池。

  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5.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6.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内墙应铺设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如安装紫外线灭菌灯,每立方米空间安装紫外线灭菌灯的瓦数应不小于1.5瓦。

  7.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8.就餐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9.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垃圾存放中转站、垃圾池,应配备密闭加盖可移动的垃圾容器,并定时清除垃圾。

  (四)设备与工具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安全、易于清洗消毒。

  2.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五)厕所要求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六)管理制度和人员的要求

  1.有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至少一名取得相关资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2.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九)项、第二十八条第(四)、(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三)、(七)项、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十二)、(十四)、(十五)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第十四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

  五、申请材料

  申请者根据如下办理业务的种类提交有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者签名或盖章。

  (一)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办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二)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同一经营地址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1份)。

  (7)转让的须提交转让合同,股权变更的须提交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变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新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10)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12)持原卫生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须同时提交《建档材料登记表》和有关档案材料。

  2.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凡《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5.《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四)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5.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为中级或高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

  7.所有餐饮从业人员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留样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9.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须按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材料同申办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10.申请单位经营项目和食品加工场所流程布局、设备设施未发生改变的书面承诺。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六)申请现场验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营场地的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延续和变更许可项目无须提交。

  4.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一式2份),延续无须提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法〔2011〕129号)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9号)第六条;《转发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办证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mq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和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审查人员出具的《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材料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

  出具现场验收核查书面意见

  现场核查

  2.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程序如下:

  审批

  审核

  受理

  发放

  对于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凡通过许可审查的,先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待申请单位获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后再换发三年有效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

  审批

  发放

  (三)申请补发或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注销决定书或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现场验收核查自接收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要求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餐饮服务许可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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