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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

深建规〔2020〕1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使用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组织受理企业申报;

  (三)编制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进行审核;

  (五)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六)对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

  (三)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和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的职责:

  (一)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辖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二)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初审,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三)组织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复审,并对辖区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及时支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补助项目

  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

  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

  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

  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以上补贴范围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期限为2019-2021年。

  (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指导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不应包括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以上补贴范围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期限为2019-2023年。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编制2019-2023年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每年定期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及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年度需支付资金、待支付往年项目进度款等。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申报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编制2020-2023年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以及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支出需求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章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补助项目(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和基础数据采集类项目)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并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年度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附件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的规定,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全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基础数据采集类、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核查后,形成复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盘活存量(分散式)项目、日常运营类、基础数据采集类、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编制全市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财政、规资、市场监管、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专项资金预计发放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该次专项资金申报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

  第十九条 对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类型按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一)新建项目,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八百元/平方米。

  (二)改建项目,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三百元/平方米。

  (三)“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1.开发单位承诺连续租赁五年及以上(从签订合作协议或承诺书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千二百元/平方米;

  2.开发单位承诺连续租赁十年及以上(从签订合作协议或承诺书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千五百元/平方米。

  (四)盘活存量项目,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百五十元/平方米。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项目类型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一元/平方米/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项目混合建设或运营的,按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租赁住房部分贷款金额。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已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或日常运营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再申报贷款贴息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试点期届满时参与“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的企业,结合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排名靠前的若干名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具体奖励方案以当年申报指南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支持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按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一)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基础信息按要求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十元/套(间)。

  (二)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十元/套(间)。

  同时完成房源基础信息录入和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的,可同时获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专项资金。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申报房源筹集建设类专项资金的,不得同时申报基础数据采集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区人民政府按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额度内安排。专项资金每年安排区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应结合辖区申报购买服务的工作需求及辖区现有工作基础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如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申报的资金规模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的方式调整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如下方式发放:

  (一)企业补助项目,在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三十日内,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按程序及时拨付。

  (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工作进度和采购合同约定支付。

  (三)各区主管部门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在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根据工作进度和采购合同约定支付。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开设专门银行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并建立独立财务台账;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规定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

  (六)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或发生违背承诺的相关情形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三年内停止其申请专项资金,按规定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建设的,用于满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的市场化租赁型住房,不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除外);

  (二)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租赁经营活动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房源数量在两千套(间)或建筑面积达到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经纪机构,是指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机构;

  (五)盘活存量项目,是指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储市场商品房、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经装修翻新后作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六)改建项目,是指以规模化改造方式,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城中村住房、闲置毛坯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七)“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是指原为可售型市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组织运营,在一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由政府主管部门限定租金涨幅,面向在我市工作、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常住居民出租的商品房项目;

  (八)年度租金涨幅,是指本年度房源租金与上一年度房源租金的价格上涨幅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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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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