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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创规〔2024〕2号)

深科创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重点实验室体系,扎实推进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在深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和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运行管理,持续提升发展能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我市科技创新“硬核力”、产业体系“竞争力”不断提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点实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11月27日

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完善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体系,提高学科带动能力、产业支撑能力,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资助补助,以及在深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市外全国重点实验室在深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在深转化基地)的资助。

  前款所称在深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牵头或参与建设单位为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深转化基地的依托单位为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深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围绕国家战略和广东省、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打造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并举,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的高能级创新平台。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重点实验室予以支持。

  专项经费用于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租赁、购置、更新,自主创新研究等。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发布申请指南,做好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工作;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变更、重组、整合;

  (三)指导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及在深转化基地的资助补助工作;

  (五)配合广东省、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和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其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督促落实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将建设成效作为单位内部考评、职级晋升、资源配置的参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五)按相关管理要求,发生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实施周期、主要人员、经费预算等重大调整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或提请批准;

  (六)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资金追缴等工作。

  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广东省、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在深转化基地依托单位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定位和研究方向的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

  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立足本领域科技前沿,获取新知识、认识新规律,提出新原理、探索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

  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瞄准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资助程序包括编制与发布申请指南、项目受理、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合同书、拨付资金等环节。

  第九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基础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优势明显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研发条件好的企业建设,也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建设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为依托单位,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家。鼓励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参与联合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三)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拟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其他深圳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五)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当在20人以上,人员结构合理,且保持相对稳定,且不与其他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重复;

  (六)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且面积充足的科研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为实验室持续稳定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支持保障。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申请指南。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采用联合建设申报的应用研究类市重点实验室,牵头单位应当在申请书提交前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科研任务分工和资助资金分配;联合深圳市外合作单位申报的,各方的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符合深圳市财政资金资助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结合科技研发资金年度专项总额,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批准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及资助金额。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名单及金额,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并授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市重点实验室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对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采取事前资助方式,单个最高资助额500万元。如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资助额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批准组建后,依托单位应当聘任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主管部门与依托单位签订合同书,明确建设内容、经费使用、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统一命名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enzhen Key Laboratory of ××”。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实施期一般为3年,有更长建设周期需要的,可以选择4年或5年。批准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合同书开展建设,规范日常运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四个面向”,聚焦本实验室定位和任务,深入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持续推进实验室高质量建设,发挥创新平台载体作用,不断产出高水平成果;

  (二)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四)按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和副主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首届任期与组建实施期一致,后续每届任期3年,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因调离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委员由依托单位颁发聘书,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首届任期与组建实施期一致,后续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市重点实验室每年至少举办1次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队伍,并保持人员适当流动;加强人才引进,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科研成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将作为周期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建设周期、实验室主任的,应当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不允许变更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的,应当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

  市重点实验室其他主要成员发生变更的,由依托单位书面向主管部门报送情况。其他人员变更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说明。在项目总经费不变且不超过间接费用控制限额的前提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依托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实验室主任;上述经费调整情况,需书面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经费台账、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资助资金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造册。

  市重点实验室设置开放课题的,应当制定开放课题管理办法,经费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著作、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深圳市科技计划资助”和项目编号:

  (一)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且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务;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对实验室流动人员、合作项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依规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

  除涉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资源,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组建实施期结束后,依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验收申请指南的相关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对组建期满未申请验收或者申请验收不通过的,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市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市重点实验室组建验收通过后,可参与周期评估(组建验收通过的当年不参加周期评估)。

  主管部门制定周期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补助;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应当用于市重点实验室运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奖励补助。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满再次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奖励补助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奖励补助通知,拨付资金;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奖励补助的市重点实验室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资助资金和奖励补助的,一经查实,不予授予或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如已下达资助、补助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利息,并依法依规给予失信违规惩戒。

  第三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验收通过后保持常态化运行,如出现有科技伦理、科技保密、安全生产等方面严重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和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深圳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给予在深省重点实验室立项资助。对于基础研究类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在广东省财政资助基础上,对照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标准予以差额资助;对于技术攻关类在深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配套要求予以资助。资金用于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

  由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建设为省重点实验室的,纳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周期评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予以立项资助和周期评估奖励补助。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深圳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给予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立项资助。对牵头建设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参与深圳市外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深圳市单位,给予最高资助500万元。资金用于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在深省重点实验室、在深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发布资助申请通知,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通知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拟资助名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主管部门综合征求意见情况确定资助名单,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聚焦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方向,支持深圳市外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与深圳市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联合建设在深转化基地,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在深圳市转化应用。在深转化基地需具备良好的科研和转化条件,明确的转化目标,在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按照事前报备、事后补助的方式,经评估后,按资金投入的50%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在深转化基地项目资助申请,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形式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结合科技研发资金年度专项总额,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的在深转化基地名单及资助金额。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在深转化基地拟资助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市重点实验室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已批准设立的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

  第三十七条 已批准设立的深圳市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科学家实验室在验收通过后,纳入市重点实验室体系,按照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和奖励补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或广东省、深圳市按照战略部署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其资助金额及管理要求按相关决策执行。

  中央驻深单位按其上级部署要求,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已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日常运作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存量未验收重点实验室按照合同书执行,过程管理相关要求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已批准筹建启动的市重点实验室通过筹建启动项目验收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资助。原《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深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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