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并提供信息管理系统终端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实名制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逐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银行、征信单位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列明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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